CTSD00-2018-0007
泰政发〔2018〕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村与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乡(镇)两级管养为主,村级组织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路长管理制度。县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养护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承担县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拟订县道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养护计划并按月将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定期检查县道公路设施是否存在缺损等安全风险,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治;协助县交通执法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承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拟订乡道、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乡道、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经常性上路巡查,及时处理各类情况;定期检查乡村道公路设施是否存在缺损等安全风险,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治,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养护管理有关政策处理;协助县交通执法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各乡(镇)长为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交通管理员管理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乡道、村道桥梁工程师管理乡道、村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经村民大会同意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第十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排查上报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路面大修和中修工程、安保工程、水毁工程、绿化工程、标志标线工程、桥涵、隧道机电及有关公路附属设施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养护、桥涵隧道养护、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按照公路管养职责分工,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计划安排,应先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计划编报:水毁发生后,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现场丈量,编制修复预算,制订修复方案,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组织验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县道养护管理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公路管理机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可以委托社会企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也可以直接委托个人实行分段承包养护,或其他养护模式。
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警示牌,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第十八条 县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条 县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乡道、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养护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县财政将视我县财力状况编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年度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年公里8000元、乡道年公里6000元、村道年公里3000元(其中乡镇自筹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1000元)。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大中修、安保)工程资金,每年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次年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省补以外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预算,上报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下达修复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县、乡(镇)财政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绿化管养、隧道维护、照明、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安保设施维护、路况与桥梁隧道检测等经费每年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制订实施方案,上报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下达修复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县、乡(镇)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分两期下达:首期补助资金在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60%,第二期在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40%资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不于支付。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县交通执法部门的指导下,对侵占和破坏乡道、村道公路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消除各种障碍物;应加强对乡道、村道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乡道、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因建设需要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的,由县交通执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和挖掘乡道、村道公路的,应先征得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交通执法部门许可,经许可占用和挖掘乡道、村道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县道公路两侧边沟向外1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乡道、村道公路两侧边沟向外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一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交通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县年度目标绩效责任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自查,每季度将自查材料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县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对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抽查考评,并将结果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耕路、林业道、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