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18-0006
泰政发〔2018〕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补充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更好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列入《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中的相关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行业监管,县“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四好办”)对工程进行行业指导,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条 县四好办成立专班人员,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编排及审核、前期工作及招投标指导、资金拨付审核、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终目标考核等。
第五条 建设项目列入县政府对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根据《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规定,建立“建设项目”数据库。各乡镇政府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县四好办组织专班对上报的计划经实地勘察、核查认定后,报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审定,确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七条 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项目计划确需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给予扣分,并在全县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乡镇应提前做好年度建议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金筹措方案、施工图设计及报批、政策处理等),确保计划按时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通乡镇、景区等公路改扩建,路面维修、安防工程、危桥病隧改造、普通公路服务站,按交通工程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技术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手册》《温州市农村公路提升工程技术指南》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一并遵循以下技术要求:
新建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原则上按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5.0米;特殊路段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且必须按规定设置错车道,满足农村客运班线的基本要求。
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按两档分类,一档是对交通量较大、通乡镇、中心村或风景区,具备拓宽条件的路线,要求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5.0米,且拓宽宽度不小于1.0米;二档是对受地形限制不具备全线拓宽条件的路线宜采取局部改善措施,如路肩硬化、局部拓宽、降低纵坡、弯道改善、边沟硬化等处置措施,错车道设置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4个,且满足通行和通视要求。
消除等外公路。原则上按不低于准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分两个类型(A和B类)。A类为等外级砂石路,部分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B类为等外级的原路面已硬化至3.5米宽公路,但是部分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第十二条 渡口提升改造,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美丽渡口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江省美丽渡口创建实施方案》执行,主要围绕渡运安全管理、渡船安全技术状况、渡口渡埠设施、周边整体环境、渡运公共服务能力、美丽渡口创建氛围等六个方面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三条 乡镇运输服务站及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建设改造分别根据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任务的通知》《关于明确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建设和评定要求工作的通知》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农村港湾式停靠站的选址,应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意见,并以“坚持质量、速度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根据《温州市“四好农村路”暨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考评办法》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执行开工报建、政府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十七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渡口提升改造、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路面维修、安防工程、危桥病隧改造、普通公路服务站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文件为立项依据,县发改部门不再重新立项。其中,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路面宽度≥6.0米,路基宽度≥6.5米,应由县发改部门立项。
第十八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渡口提升改造、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项目,招标文件、标底预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其招标文件需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标底预算需县审计审价部门备案后方能发布标底预算造价。
第十九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渡口提升改造、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项目开工前,各乡镇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和质量合同,并报县四好办备案。
第二十条 路基工程及施工难度低的项目,可由业主组织沿线村民自行以投工投劳方式对路基进行改造或新建。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进度管理采取报表制度,统一按照温州市四好办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上报。进度报表由各乡镇、部门负责报送县四好办,由县四好办汇总后,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四好办。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建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做好已办理监督申请备案项目的建设期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通乡镇、景区等公路改扩建、路面维修、安防工程及危桥病隧改造、普通公路服务站改建,按交通工程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及工程质量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报告送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不含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实际情况,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七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工程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将竣工资料统一装订成册,由业主单位负责收集并存档,同时报县四好办存档。
第二十八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工程验收,项目业主应邀请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局、交通质监站)、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参加,对合格以上工程项目形成验收纪要,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渡口改造提升工程,依据每年11月底前省港航
局组织的美丽渡口考评验收,考核评分得分超过(含)90分的,则通过考核验收。
第三十条 乡镇运输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分别依据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任务的通知》和《关于明确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建设和评定要求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进行验收和评定。
第三十一条 农村港湾式停靠站竣工验收,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进行,具体从安全性、实用性、美观度以及建造标准尺寸等方面评定。
第三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依据《温州市“四好农村路”暨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考评办法》,由市级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省市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乡镇村自筹资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省市县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1)低等级公路改造提升项目一档补助50万元/公里;(2)低等级公路改造提升项目二档补助20万元/公里;(3)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补助70万元/公里;(4)消除等外公路A类每公里补助45万元/公里;(5)消除等外公路B类每公里补助25万元/公里;(6)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30万元/座;(7)改造港湾式停靠站2万元/个;(8)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1万元/个;(9)创建成功“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80万元/个;(10)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创建10万元/个。
第三十五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资金拨付采取阶段拨付方式,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通过后拨付40%;工程完工且质量鉴定备案通过后拨付40%;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备案后拨付20%。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创建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支付。
第三十六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渡口提升改造、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复审,在建设单位确认后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任务轻重,对乡镇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一条 《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