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9-497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9〕1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1-1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19-0001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CTSD01-2019-0001

泰政办〔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泰顺县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繁荣发展,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并使全县文化精品创作评选和扶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小康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泰委〔2014〕1号)提出的“设立文艺精品创作发展基金,鼓励文艺精品创作,加强文艺人才培养,促进文学艺术繁荣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社会正气。

第三条  成立泰顺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的评审工作,并做好每年文艺创作题材的规划和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四条  自2018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建立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泰顺县单位或个人创作出品、投资制作的原创文化精品项目或泰顺县以外以泰顺元素作为创作题材的原创文化精品项目的扶持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扶持资金以补助形式发放给文化精品项目创作单位和个人,用于文化精品项目的创作、生产、传播等各个环节。奖励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文化精品项目创作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作品创作生产。凡从事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创作,特别是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获得重大文艺奖项的影视剧(含动漫影视、微电影、MTV、微剧、专题片、纪录片等)、广播剧的剧本创作、制作播出;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获得重大文艺奖项的舞台剧和其他舞台形式的剧本(台本)创作、排练演出以及其他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的创作出版。

(二)参赛参演参展。代表我县参加具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公认的国际国内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在全国或省市产生较好社会效果的,或有望获奖的文艺作品。

(三)重大文化活动。对宣传传播我县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文化活动。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影视、广播、舞台剧等作品制作播出和排练演出,扶持金额视项目总投入而定,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有影响力的作品另行研究扶持标准。创作阶段拨付扶持资金的30%,播出(演出)后拨付扶持资金的70%。

(二)文学作品创作(含剧本创作)出版,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一般在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后拨付。

(三)戏剧作品扶持标准0.5万至5万元。剧本创作阶段拨付20%,排练阶段拨付50%,首演后拨付剩余30%。

(四)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朗诵、曲艺作品扶持标准0.5万至5万元。剧本(台本)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后拨付剩余70%。

(五)文艺团体或个人参赛参演参展,扶持金额视实际基本需求而定,原则上个人不超过5万元,团体不超过2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扶持资金的30%,参演参展后拨付扶持资金的70%。

(六)对宣传传播泰顺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演艺项目和文化活动,根据实际投入情况,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一般在演艺项目和文化活动开展后拨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一)文学类项目。在国家级或省级报刊发表,或在出版社出版有影响力的文艺评论、文学专著、作品集,包括在国家级或省级正规大赛中获奖的小说、散文、报告文学、诗词、儿童文学、民间文学、文学专著、作品集等作品。

(二)展示类项目。在国家、省级美术、书法、摄影、雕刻等展赛中获奖、入展或入选,以及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的作品和学术论文。

(三)表演类项目。获得宣传、文化和旅游、文联及所属专业协会、广电(特指影视家协会)等部门组织举办的国家级、省级文艺赛事奖项的影视剧、广播剧、舞台剧、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四)公共服务类项目。服务基层、服务农村,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文化产品。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文学类、展示类、表演类的奖励标准根据作品获奖的等级、发表刊物类别、赛事的级别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综合评定,给予0.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市级赛展大奖(一等奖)参照省级三等奖执行。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根据其辐射范围、影响程度和经费投入情况,给予1-3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加入国家、本省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的会员,给予一次性补助创作经费(以会员证为准):国家级会员补助1.5万元,西泠印社会员补助1.0万元,省级会员补助0.5万元。

(四)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视情况给予5-10万元奖励;对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视情况给予2-5万元奖励;对获温州市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视情况给予1-2万元奖励。

(五)每年进行年度优秀文化团体评选,获优秀文艺协会、文化团队、乡村艺术团的给予奖励1-2万元。

(六)当年获奖作品按正式文件或荣誉证书上的标注等次计奖。当年同一作品符合以上多个奖项,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不得重复计奖。对上年没有申报奖项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扶持资金申报程序。申报文化精品项目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申报表》,经县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筛选后,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最终审定扶持项目和金额。

(二)奖励资金申报程序。申报文化精品创作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作品和获奖证书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的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个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县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最终审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三)特殊奖项申报程序。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特殊文艺奖项,如“四个一批”人才、“五个一工程”等,进行一事一议。对有特殊贡献的网络文学作品、其他文化作品和荣誉,进行一事一议。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作品、获奖证书及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的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县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最终审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第十一条  全县文化精品项目扶持奖励评审为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每年年初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本年度项目扶持申报通知,并在县级媒体公布。作品创作扶持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奖励作品为上年度的获奖作品。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仿造等手段骗取文化精品项目扶持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和县财政局对文化精品项目扶持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与项目实施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如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生效执行。原于2013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2013〕142号)同日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