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成文 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2月12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泰政发〔2022〕139号)修改 修改后的文件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
CTSD01-2019-0013
泰政办〔2019〕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工作,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扶贫办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农〔2018〕112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从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的,用于金融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自主创业等增加收入为目的扶贫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范围是金融机构发放给低收入农户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应还未还,造成经办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损失需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部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专项,实现专账管理。
第二章 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存放在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每年按固定5万元计,年底随同当年风险补偿金一同结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
第七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200万元时,由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提出补足建议,县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补足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主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审计局、人行泰顺支行、银保监会泰顺监管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补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是风险补偿工作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县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2.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补偿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台账;
4.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弥补补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6.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条 金融机构要加大催收力度,降低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当年不良贷款率10%以上部分的不良贷款,由金融机构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和贴息外,剩余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和经办金融机构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补偿资金不实行限额管理)。
1.低收入农户因死亡而无力偿还的;
2.低收入农户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
3.低收入农户因重大疾病导致产业无法继续经营生产而无力偿还的;
4.到期未归还、经催收并提起诉讼后仍未偿还的;
5.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因特殊原因不能偿还的。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方式
1.低收入农户因死亡整户消亡的,经办金融机构直接申报补偿,其资产由当地政府配合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因借款人死亡但有法定继承人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先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
2.低收入农户因灾、因病致其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偿还能力、转入低保户的,经办金融机构直接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
3.低收入农户因灾、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采取延期还款方式还款,所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延长期满后仍未还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先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
4.到期未归还、经催收并提起诉讼后仍未偿还的,经办金融机构再申报补偿。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贷款,需依法催收和补偿。对到期(含延期到期)未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由经办金融机构对每笔不良贷款至少上门催收3次,每次均提供催收通知书等催收证明材料,经过3个月的催收,借款人仍不归还贷款本息的,由经办金融机构先申报补偿或启动法律催收程序,再依法清收。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需在每年9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财政局申请上一周期(上年度9月至当年度8月)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财政局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2.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已还款相关凭证(部分还款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其他有效的催收证明材料;
5.《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6.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其中1-5项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经办金融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经办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按补偿比例、原渠道划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因贷款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对风险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风险补偿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审计部门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低收入农户的借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在贷款使用者未实质归还前,不得在征信系统中作贷款归还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9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