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泰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泰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工作,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农〔2018〕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泰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一是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死亡而无力偿还的贷款;二是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贷款;三是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重大疾病导致产业无法继续经营生产而无力偿还的贷款;四是对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归还、按规定催收后仍不偿还并已启动法律催收程序的贷款;五是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因特殊原因不能偿还的贷款。低收入农户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和贴息外,剩余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和经办金融机构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补偿资金不实行限额管理)。
(二)重点条文。风险补偿方式:1.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死亡整户消亡的,经办金融机构直接申报补偿,其资产由当地政府配合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借款人死亡但有法定继承人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先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2.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灾、因病致其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偿还能力、转入低保户的,经办金融机构直接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3.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灾、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采取延期还款方式还款,所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延长期满后仍未还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先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4.借款的低收入农户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归还、按规定催收后仍不偿还的,经办金融机构需先启动法律催收程序,然后申报补偿。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经办金融机构需在每年9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财政局申请上一周期(上年度9月至当年度8月)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并提供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财政局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损失的贷款补偿后,经办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按补偿比例、原渠道划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因贷款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周德黎
业务科室:扶贫开发科,联系方式:0577-6759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