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在征求相关乡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县政府决定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1、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2、原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浙环办函〔2017〕64号),要求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积极推动和配合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确定并发布本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和范围,进一步加强禁燃区的管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国家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将“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作为措施任务,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将禁燃区建设作为督察项目之一。
二、禁燃区划分范围:
县城建成区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我县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
解读人:毛显福(单位主要负责人)
业务科室:污染防治科,联系方式:0577-6758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