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划分我县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Ⅲ类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2020年底前自行淘汰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柴油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环保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或者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其中饮食服务业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四、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设施。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六、县发改、经信、公安、卫健、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环保和罗阳镇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