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19-0005
泰政发〔2019〕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省、市、县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坚持历史性与先行性结合,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在法人治理、财政扶持、投融资、收费等方面,形成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学校要建立党组织,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四)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理事会)在作出决策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五)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落实民办学校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环境,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吸引优质、有品牌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县教育领域。
(六)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七)落实民办学校规范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规范招生。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县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并依法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八)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缴纳教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县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聘时,不作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要求。教育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体系。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九)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推介和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降低学校办学成本,鼓励盘活存量教育用地、存量校园等资源,以租赁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
(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教师师德建设机制,完善师德规范,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个人信用记录。落实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民办学校教师同步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益;鼓励民办学校建立“师训中心”,形成自有力量的师训体系和平台。
(十一)推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编制部门给予核定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50%的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简称民办报备员额),民办报备员额纳入实名制管理,使用时应符合相关规定。使用编制报备员额教师有关招聘、奖惩、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及岗位晋级等人事管理事项,参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执行,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五、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
(十二)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县财政每年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1)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2)校长(园长)、教师培训培养补助;(3)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优秀奖励;(4)新建民办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设施设备补助。同一学校(幼儿园)同一项目市、县两级财政不重复补助。
(十三)奖补新引进县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加大对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或出让使用费的优惠,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将新建校舍或公办闲置校舍交由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办学的,可以给予低租金优惠。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引进的名师名校长,符合《关于绿色高质量发展人才环境50条意见(试行)》规定的,享受同类人员同等优惠政策。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发挥引进市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性作用,鼓励对特别优秀的民办教育品牌引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校一策”。
(十四)鼓励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对民办学校上年度获评星级学校或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中段学校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学校,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幼儿园被评为省三级、二级、一级幼儿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民办学校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学校,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8万元奖励。
(十五)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原则上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义务教育阶段按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
(十六)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继续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视县财力根据学校在校生人数,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适量补助。已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民办学校,不再重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十七)加大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力度。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补助条件和标准与县内公办学校一致;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以下简称“五类生”),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资助。
(十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十九)保障民办学校合理用地需求。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民办教育的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其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分类登记后,其土地作为国有资产保留,需要由划拨改为出让的,原土地使用者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需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
(二十)规范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十一)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配置。
(二十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
(二十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应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按规定使用相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设立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
(二十四)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工作。县委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金融服务中心、税务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创新优化政策环境。要加强督政、督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附则
(二十五)该文件自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若文件中未涉及政策,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文件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