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9-502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无〔2019〕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2-22
  • 有效性:
  • 有效

关于《泰顺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9年2月20日,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台了《泰顺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根据浙江省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泰顺县残联“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推进我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体系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县、乡镇残联分级管理。

1.县残联负责规划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负责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展示、体验等服务。

2.乡镇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定制、发放、使用指导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补贴范围与标准

1.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可免费配置《大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件;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本款服务对象经市、县(市、区)残联或其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同时补助《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各1件。

2.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购买《大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可以按照政府招标价格在使用年限内自费购买1件;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本款服务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形式。

3.符合实物配发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只可配发《大额补贴目录》中的1种辅助器具。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每年在总额人民币300元范围内可以享受《小额补贴目录》中的多种辅助器具。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三)相关流程规定

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须提交学籍证明。经乡镇残联审核、评估,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由县残联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解读人:吴振锋,业务科室:康复部,联系电话:6756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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