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1-2019-0003
泰政办〔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激活企业经营活力,根据国家有关减负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1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1.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在2019年底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2.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提高至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将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提高至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提高至均不超过5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销售额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3.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其中拟上市企业、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业重点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重大泰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企业、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等九类县委县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减免幅度提高至90%。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按亩均税费贡献分别给予50%-100%的减免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5.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0%的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6.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国网泰顺供电公司)
7.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8.减免相关技术服务收费。结合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政策,对小微企业产品质量送检的免收委托检测费;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企业,实行零收费。对小微企业计量检定委托免收委托计量检定费;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免费检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9.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国网泰顺供电公司)
10.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部署,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做好全部临时接电费清退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国网泰顺供电公司)
11.规范转供电环节,落实小微企业用能政策。对于产权清晰、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尽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接供电到户。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取消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网泰顺供电公司)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12.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综合考虑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即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时),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可临时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单位缴费率各降低0.5%)。(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13.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时,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时,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时,现行费率不下调;以上费率调整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现行费率的,按一类行业现行费率执行。(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1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县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15.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优先支持企业及其职工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顺分中心)
16.帮助企业解决配套用房不足问题。企业在自有用地内建设非生产性用房的,其可建用地面积比例为7%,可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争取每年保持全县再贷款、再贴现规模1亿元。把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纳入再贷款抵押品范围,金融机构借用支小再贷款资金要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利率要低于上月同档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且加点幅度不超过4个百分点。银企双方坚持对等原则协商确定抵押物评估机构和费用承担,允许企业自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还本续贷”和使用“应急资金转贷”。(责任单位:人行泰顺支行、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银监办、县经信局)
18.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小微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调整为不高于1.5%。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加入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19.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人行泰顺支行、县银监办)
20.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收费政策。严格执行“七不准” “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财政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1.实施优惠供地政策。对我县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彭月产业基地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2.降低合法土地低效再开发费用。工业企业经批准在原厂区进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在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在一定条件应当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县政府同意,除再开发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用于商服用地的项目,允许进行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但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改造后总建筑面积(包含单列建筑面积指标的地下空间建筑)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有关产权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需要分割销售的,实施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才允许分割销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彭月产业基地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3.降低企业其他用地成本。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彭月产业基地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24.清理减免行业协会收费。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对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25.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的事项,不得强制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由企业承担服务费用;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
26.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凡是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一律不予收费。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席位费和工程交易服务费等费用。(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27.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8.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省、市反垄断机构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物流运输等相关企业实施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29.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0.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采取证照联办、一窗通办、网上办理、无偿代办等方式,做到服务企业全覆盖。以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90天为刚性要求,全面实施标准地、代办制、承诺制等,升级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系统,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90天、竣工验收30天”。(责任单位:县委改革办、县政务服务中心)
31. 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通所有民生事项和企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瓯e办”便民服务自助终端乡镇全覆盖,不断优化“一网”“一端”自助服务新模式,大力推行企业事项“网上办”“就近办”。(责任单位: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改革办)
32.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2天可领照、4天可营业,推行“照后减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同步推进涉企后置审批事项改革,不断优化涉企后置审批事项准入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33.推进“照后减证”。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县消防局)
34.实施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实施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35.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省、市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有关单位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彭月产业基地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工作保障
36.加强组织保障。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县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