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1-2019-0004
泰政办〔201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救助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20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负责原则,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救助基金设立和筹资
(一)基金设立。设立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我县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
(二)基金筹资。县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辖区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县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对象、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流程
(一)救助对象。
在泰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已经安排专项救治资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基本生活照料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且有经济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的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流程。
1.救助申报。各医疗机构对其因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程序申请基金支付,并填写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2.身份认定。公安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进行认定。
3.经济鉴别。民政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经济负担能力进行鉴别。
4.资金核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县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5.资金拨付。县红十字会根据联席会议的意见,于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急救费用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6.资金追偿。县红十字会向医疗机构支付急救欠费后,有关部门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经济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救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为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二)基金监管。
成立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等。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审计。县红十字会要将基金收支情况及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2.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3.县公安局负责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项目的支付情况。
4.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经济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的民政救济项目的支付情况。
5.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工伤保险报销情况。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发生在农田、庭院等农用拖拉机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救助的支付情况。
7.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情况。
8.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当尽快设法查明患者身份,不能查明身份的,要及时告知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协助核查,对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在患者未出院前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杜绝过度医疗。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其他日常工作等。
2.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县财政局报送预决算报告。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4.定期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急需救助的困难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doc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