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顺县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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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扶〔2019〕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发现问题或对管理细则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泰顺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泰顺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坚决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步伐,提高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和《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农〔2018〕11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来料加工项目是指利用富余劳动力从事无污染、低能耗、安全可靠的原料、零部件进行组装加工或成品装配,获取加工费或装配费的生产形式。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县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 第三条 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实施、验收、报账,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方向 第四条 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和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包括经纪人、企业,下同)。 第五条 补助内容和标准。 (一)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按照本人从事来料加工获取年加工费总额的30%予以补助(其中获取年加工费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组织,按照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其中年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三)场租补贴。对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在县内重点帮扶村设立来料加工点、扶贫车间等,且吸纳本村一半以上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就近就业的,对其场租租金给予4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以金融机构代发的加工费为准。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和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应于每年9月上旬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来料加工奖补项目申报,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料加工经纪组织申报来料加工奖补项目: 1、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申请表; 2、上年9月至当年8月(2019年申报的按2019年1-8月)支付给低收入农户的来料加工加工费清单(需有本人签名和联系电话),金融机构代发加工费的流水清单(需显示收款方姓名并加盖金融机构印章); 3、来料加工经纪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工点及加工产品照片各1张; 5、申报场租补助项目的,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和租金正式发票、全村有劳动力低收入农户清单和支付给本村有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清单; 6、泰顺县20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低收入农户申报从事来料加工奖补项目: 1、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申请表; 2、申报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上年9月至当年8月(2019年申报的按2019年1-8月)支付给低收入农户的来料加工加工费清单复印件(加盖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公章),金融机构代发加工费的流水清单(需显示付款方姓名并加盖金融机构印章); 4、泰顺县20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第八条 录入项目库。申报材料经乡镇安监员签署安全生产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要在项目所在村、辖区乡镇自媒体平台和泰顺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录入泰顺县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其中补助对象为低收入农户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录入系统。当年9月中旬汇总后将纸质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县扶贫办,同时将电子文件报送至tsfpb@126.com。 第九条 公示立项。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对各乡镇上报并录入泰顺县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来料加工补助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实地抽查,提出立项意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项目,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立项(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下达扶贫项目资金以及年度计划文件。相关项目信息由县扶贫部门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检查验收。各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员做好当年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视情况对补助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资金报账。项目通过检查验收后,各项目扶持单位应以合法票据(或加工费清单)向所在乡镇提供报账资料,各乡镇审核后统一报账,并对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提供的报账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账手续完成后送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乡镇存档一份。资金报账后,各乡镇及时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扶持单位和低收入农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扶贫办等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扶贫〔2018〕34号)要求,在项目实施地做好公告,公告时间为10天,接受群众监督。公告内容包括当年实施项目的名称、内容、扶持对象、补助资金、资金文件标题及文号、验收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应如实上报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不得编造、虚构低收入农户加工费。各乡镇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来料加工补助项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存在编造、虚构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以此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追缴其补助资金,取消三年内的补助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件》(国务院令427号)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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