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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21-497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公告〔2021〕2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1-22
  • 有效性:
  • 有效

[视频+图文解读]《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请点击播放按钮)


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

(一)背景依据及必要性、重要意义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但随着我县城市化水平日益提升,人口密度不断上升、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从公共安全角度看,近年来,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噪声和空气污染,影响空气质量,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从精神文明建设来看,一家放炮四邻不安,助长了社会上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的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

从国内情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后,大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管理开始依法治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2月份我国实行烟花爆竹禁放的城市有138个,出台限放政策的城市536个,实行禁放的城市数量逐年增加。

从泰顺县烟花爆竹管控历程看,2006年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我县对烟花爆竹管理开始了依法治理进程,陆续出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对烟花爆竹实行禁售、限售并延续至今。但由于受到地方无立法权、管理措施缺失等客观原因的限制,治理效果多有反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受到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社会上对加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力度、调整现有烟花爆竹管理机制的呼声日渐提高。同时,为有效推进县城镇文明创建工作,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通告。

(二)目标任务

本通告的目标任务是既尊重传统民俗,满足广大市民传统节日中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又能做到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目标任务,将主要城区设为限放区,除限定时间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环节的许可单位、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通告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环节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地点;市民安全燃放要求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窗口、楼道、走廊等部位;

9.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10.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1.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二)县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1.每年农历十二月除夕至正月初七,元宵节当天。

2.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其他时间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除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燃放区,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全县人民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品种

1.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

2.禁止销售国家标准规定(A、B级产品)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禁止燃放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五)安全管理规定

1.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2.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储存。

3.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六)法律责任追究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政务热线电话:12345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67583552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二)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在干部、职工、学生和村(居)民中组织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四、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执行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公安局

解读人:戚永蓬(党委副书记、政委)

业务科室:王永鹏,联系方式:0577-5928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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