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村与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复、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以及对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为原则。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乡(镇)两级管养为主,村级组织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路长管理制度。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农业、水利、审计、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
(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养护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三)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排查梳理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核查确定,按照公路管养职责分工,县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整治,乡、村道由乡(镇)负责整治。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路产路权遭受侵权行为的交通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路产破坏发生地负责管养的养护管理单位,县道通知县公路管理机构、乡村道通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县公路管理机构职责:承担县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拟订县道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养护计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定期检查县道公路设施是否存在缺损等安全风险,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治;承担对县道路产路权侵权行为的赔补偿处理;协助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承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拟订乡道、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乡道、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及路产路权侵权行为的赔补偿处理,经常性上路巡查,及时处理各类情况;定期检查乡村道公路设施是否存在缺损等安全风险,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治,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养护管理有关政策处理;协助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筹措落实辖区内日常养护管理自筹资金,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健全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
各乡(镇)长为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养护作业队伍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专(兼)职交通管理员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及乡(镇)对路产路权侵权行为的索赔工作;配备专(兼)职乡道、村道桥梁工程师管理乡道、村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台账,包括规章制度、管养路线基本情况、养护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养护巡查记录、养护工程资料等。
(六)村民委员会职责: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和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路面大修和中修工程、安保工程、水毁工程、绿化工程、标志标线工程、桥涵、隧道机电及有关公路附属设施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养护、桥涵隧道养护、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九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按照公路管养职责分工,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计划安排应先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计划,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农村公路水毁发生后,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报案索赔,会同保险公司现场核查,编制修复预算,制定修复方案,并将相关资料上报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鼓励农村公路养护推进市场化改革,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养护效果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规范进行;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规范设置警示牌,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第十五条 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十七条 县道、乡道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按照重要县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乡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执行。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被评定为四、五类桥梁的应及时修复。
第四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等组成。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6000元、乡道年公里10000元、村道年公里6000元(其中乡(镇)或受益村自筹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1000元)。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大中修、安保)工程资金每年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次年项目计划,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筹措落实;年均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
农村公路财产保险理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付给出险道路当地政府或者县公路管理机构。超出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修复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县、乡(镇)财政统筹安排。
农村公路绿化管养、隧道维护、照明、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安保设施维护、路况与桥梁隧道检测等经费每年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并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修复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县、乡(镇)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分两期下达:第一期拨付80%,第二期在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20%,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细则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养护资金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劝阻和制止侵占和破坏农村公路的行为,并消除各种障碍物;加强对乡道、村道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县道、乡道、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县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10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乡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5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村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3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本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时适当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年度目标绩效责任考核所占比例。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自查,每季度将自查材料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县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对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抽查考评,并将结果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修订)》(泰政办〔2018〕8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