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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21-4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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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2021〕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视频+图文解读]《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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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等

为贯彻落实省、市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两个毫不动摇”和“两山”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推进“产业强县”发展战略,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培育发展数字经济,切实加快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生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制造强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0〕40号)、《温州市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评价标准》(温小微园办〔2020〕3号)和《温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温州市推进隐形冠军之城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温政办〔2021〕24号)、《竹木产业扶持办法》(泰政办〔2017〕122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重点解读]

(一)鼓励技术改造升级

1.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工业企业凡经报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且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15%、17%、18%的设备购置资金补助。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八大领域重点》的高新技术项目,在上述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实施“零土地”技改项目,在上述补助比例再增加1个百分点;列入亩均综合评价A类企业、市级领军或高成长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其中之一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县本级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2.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对列入国家重点工程工业项目,在上述第1条规定的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4%,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省级重大项目或省“四个百项”工业项目,提高2%,最高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3.加大智能化改造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投资额的30%、25%、20%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筛选有意向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其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或设计方案,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数字化产线设计方案、数字化车间设计方案和智能工厂设计方案,购买服务标准分别为1万元、2万元、7万元和10万元。

(二)加大企业梯度培育

4.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给予原在库规上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5年内按其每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确定,5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对小微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升规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按就高原则),第2、3年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5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对小微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优先列入小微园的准入对象,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融资支持,并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帮助企业协调发展难题。(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转为规模以上企业、提前达产和数字经济企业达产中对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的,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享受。)

5.支持企业培育发展。积极实施企业培育行动,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市领军(龙头骨干)、高成长型培育企业的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项目支出,予以30%补助(上限额度5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专题考察、有关规划编制、服务购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小微企业知识培训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推动技术创新发展

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通过国家和省、市工业新产品认定,或产品通过国家和省、市鉴定,分别予以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家、省、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浙江制造认证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奖励牵头单位50万元。企业参加省、市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获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7万元、5万元;获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7.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和工业设计、个性化定制、营销、物流等部门,以及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50%确定。

(四)支持绿色循环经济

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腾出用能空间通过验收,视淘汰落后产能实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9.支持绿色循环经济。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水)技术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研发应用和推广节能(水)新技术工艺产品、高效制冷(热),以及送水、送风技术改造等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企业开展并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和水(电)平衡测试项目给予4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市节水型企业或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4万元奖励,被评定省级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或节水标杆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五)做强生态产业平台

10.提高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对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亩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1亩)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园区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奖励最多3年;无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照《温州市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评价标准》(温小微园办〔2020〕3号)要求,根据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确定奖励档次:(1)建立或引进专业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完成园区大脑、智慧用电等必建项目,且及时规范完成数据报送的,奖励基数为30万元;(2)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总得分在50分以上的,奖励基数为50万元;(3)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达标级,奖励基数为60万元;(4)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规范级,奖励基数为70万元;(5)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引领级,奖励基数为80万元。最终奖励金额为上述奖励基数乘以奖励系数确定。奖励系数由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确定。以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为基准,系数等于建筑面积除以8万平方米,系数最高不超过2,最低不少于0.5。数字化建设等级来年提档的,按照来年提档等级进行差额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11.鼓励新增工业投资项目提前达产。县域内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包括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符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标准地”等有关要求,给予企业提前和按期达产(包括经同意延长的达产时间)奖励。企业在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前的一个会计年度提前达到全年指标要求的,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在约定达产日期起的连续五年,按达产指标达标和达产指标超出两部分分别予以达产奖励。达产指标达标部分,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达产指标超出部分,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企业按期或提前通过达产复核的,给予项目投资建设一次性3万元/亩的奖励。(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转为规模以上企业、提前达产和数字经济企业达产中对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的,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享受。)

12.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本土企业整体入园改造提升的标准地控制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研发经费支出标准系数修正为0.5。经项目准入论证并和工业园区签订入园协议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13.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壮大。

(1)鼓励竹木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度首次达到4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度每增加40万元,增加奖励3万元。企业当年通过FSC-COC产品监管链认证、欧盟BSCI社会责任认证、美国或加拿大等国ICTI认证、C-TPAT反恐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企业以自有品牌产品首次进入国内百强连锁商业超市且在该商业超市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经经信部门认定,每进一家商业超市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队)、央企、民营百强企业的采购招投标活动,对中标企业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的给予奖励,中标金额在200-500万元的每标给予4万元的奖励,500-1000万元以上的每标给予6万元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每标给予8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时尚轻工、生物科技、装备制造和战略性新兴等主导产业的新供地投资项目,达产验收后连续三年达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的“标准地”约定指标,按其设备实际投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设备实际投入达到5000万元(含)分别给予不超过18%、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六)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14.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制造业企业接入、使用市级以上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当年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新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200万元。

15.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地。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落地我县,实到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实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评估价下浮20%,但最低不低于全省确定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16.给予数字经济企业达产奖励。企业按照约定达产的,从达产日期起的连续五年,给予达产奖励,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企业按期或提前通过达产复核的,给予项目投资建设一次性4万元/亩的奖励。(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转为规模以上企业、提前达产和数字经济企业达产中对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的,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享受。)

17.给予数字经济企业销售奖励。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小升规”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每年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8.鼓励企业两化融合。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9.扶持数字化产业重点项目。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含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对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以上条款所涉项目,需提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20.给予数字经济企业人才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相应数额的(达1亿元的可奖励1个名额,达2亿元的可奖励3名额,达5亿元的可奖励5名额)数字经济制造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聘用的高管、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确定。

21.扶持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县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且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服务业企业,首次“小升规”的,给予奖励20万元,分三年兑付,上规当年奖励10万元,第二、第三年各奖励5万元,若中途退库,则剩余年度奖励不予兑现;从首次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22.支持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支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服务领域融合应用,促进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培育新零售、新业态。发展智能商业新业态,对年度新设1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10万元;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30万元补助。借助网络销售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运营推广补贴,标准与网络经济运营推广补贴一致。

23.鼓励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企业在我县设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部,并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且当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达到规上标准的,给予企业落户奖励50万元,分4年兑现(升为规上企业当年20万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各10万元)。招引入驻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限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给予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奖励,企业在我县每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出2亿元的,超出部分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为我县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需事先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给予奖励,第一年按所招引入驻的规上和限上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和的1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每年所招引入驻的规上和限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达1亿元且高于上一年度的,按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给予奖励。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新旧政策差异、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等) [重点解读]

新旧政策重点差异:

生态工业部分新增以下内容:一是加大智能化改造力度。筛选有意向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其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或设计方案,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数字化产线设计方案、数字化车间设计方案和智能工厂设计方案,购买服务标准分别为1万元、2万元、7万元和10万元。二是支持企业培育发展。积极实施企业培育行动,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专题考察、有关规划编制、服务购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小微企业知识培训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三是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通过国家和省、市工业新产品认定,或产品通过国家和省、市鉴定,分别予以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家、省、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浙江制造认证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奖励牵头单位50万元。企业参加省、市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获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7万元、5万元;获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四是提高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对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亩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1亩)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园区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奖励最多3年;无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照《温州市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评价标准》(温小微园办〔2020〕3号)要求,根据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确定奖励档次:(1)建立或引进专业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完成园区大脑、智慧用电等必建项目,且及时规范完成数据报送的,奖励基数为30万元;(2)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总得分在50分以上的,奖励基数为50万元;(3)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达标级,奖励基数为60万元;(4)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规范级,奖励基数为70万元;(5)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引领级,奖励基数为80万元。最终奖励金额为上述奖励基数乘以奖励系数确定。奖励系数由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确定。以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为基准,系数等于建筑面积除以8万平方米,系数最高不超过2,最低不少于0.5。数字化建设等级来年提档的,按照来年提档等级进行差额奖励。五是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时尚轻工、生物科技、装备制造和战略性新兴等主导产业的新供地投资项目,达产验收后连续三年达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的“标准地”约定指标,按其设备实际投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设备实际投入达到5000万元(含)分别给予不超过18%、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数字经济部分新增以下内容:一是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制造业企业接入、使用市级以上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当年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新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200万元。二是鼓励企业两化融合。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三是扶持数字化产业重点项目。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50万元。

注意事项:1.“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2.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3.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4.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6.按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的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县级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形成的县级地方综合贡献度。7.本政策相关条款由泰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解释:“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

执行标准:每年上半年开展政策申报工作(具体时间以正式文件为准),原则上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进行兑现。

执行时间: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林泉(单位主要负责人)

业务科室:经济运行综合科,联系方式:0577-6758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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