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持续改善水源地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1〕9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环函〔202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推进保护区内问题排查整治
(一)严格规范推进保护区综合整治。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制定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问题销号计划。强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执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工业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其它类项目,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达到规范化整改要求或者逐步整改退出。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
(二)加强保护区内农林业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对水质造成影响的引导逐步退出。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种植业面积,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准保护区内鼓励施用有机肥,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开展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有效降低农药化肥对保护区水环境的影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有关乡镇)
(三)强化保护区内养殖业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已有的养殖设施应依法拆除;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依法限期关闭或拆除。分散式畜禽养殖不得直接向水体倾倒粪便和废水,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开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有关乡镇)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属地乡镇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完善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建设,落实运维单位,保障运维经费,严格运维考核;对农户分散居住的山区,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可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式的生态消纳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
(五)深化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一、二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农业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快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确保保护区内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乡镇)
(六)有效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加强保护区内危险房屋鉴定、修缮、翻建的管理,逐步实现一级保护区内的现有原住民整体搬迁退出;二级保护区内原住民居住用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等农村建房政策,禁止商品房开发。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建立风险源名录。(责任单位:有关乡镇)
(七)加强应急防护能力建设。编制实施泰顺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级保护区内已存在的公路穿越情形的,全路段设置视频监控,增设相关警示标志,严格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沿公路外侧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雨水收集处置措施与事故应急处置设施,有效防范突发事故对供水安全的影响。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
二、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系
(一)构建多尺度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暴发高峰期等特殊时段,通过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
(二)提升科技监管能力。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体系,加快樟嫩梓水库、岭尾水库建设自动监测站建设;对保护区内重要溪流设置监测点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测,重点掌握入库氮磷污染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队伍,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制定并完善饮用水保护实施细则,切实加大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地保护的毒鱼、倾倒垃圾渣土、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健全民众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行为的举报渠道,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
三、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做好辖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调整优化考核办法,优化饮用水水源地所在乡镇的生态和经济考核指标权重。对水源保护不力、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牵头单位:县委考绩办;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二)健全保护激励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力度,增加对水源地保护的资金投入,保障水源地巡查、监测、保护设施设备运维等需要。属地乡镇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分配,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加大上级专项资金争取力度,促进水源地建设。(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
(三)完善民众参与机制。积极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公民水源地保护意识。搭建公众参与平台,依法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提高全民行动自觉,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