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6053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文 号:
  • 泰政发〔2022〕139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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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司法局组织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泰政办〔2020〕42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21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泰政发〔2020〕132号)列入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一是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是对于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存在照搬照抄现象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三是涉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涉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证照分离”、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秩序的“烦企扰民”的;涉及与国家、省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精神、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应的专项清理要求清理。

(三)清理程序。

一是泰政办〔2022〕42号文件下发后,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县司法局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县司法局再次通过党政网公布初步清理结果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4日期间在泰顺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对超过10年的文件,清理责任单位不提出废止或宣布失效清理建议的,原则上均要求其提供第三方评估。四是清理结果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75件。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工作职责调整的,不再另做修改,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林正义(局长)

联系方式:0577-5929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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