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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2- 12- 07 10 : 5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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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根据《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就《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月20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联系人:陈海平,联系电话:0577-67579063。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2月13日


草案全文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根据《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泰顺廊桥及其木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泰顺廊桥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县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泰顺廊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泰顺县文旅部门应当建立泰顺廊桥保护档案,列入保护名录的泰顺廊桥,按照文物等级分类管理。

木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是指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项目。

泰顺县文旅部门应当编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名录,进行保护、传承、培训、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是指:

泰顺廊桥保护范围(申遗点称遗产区),是指对泰顺廊桥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泰顺廊桥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根据泰顺廊桥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泰顺廊桥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完整、全面地保护泰顺廊桥。

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申遗点称缓冲区),是指泰顺廊桥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泰顺廊桥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泰顺廊桥的建设控制地带中,应当根据泰顺廊桥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泰顺廊桥环境协调区(申遗点称呼相同),是指泰顺廊桥周边环境与廊桥风格整体一致性而必须划出协调保护的区域,包括廊桥的山水自然环境与人工建筑。

第五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泰顺廊桥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泰顺廊桥保护和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中的重大事项。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机构,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该机构聘请专家组建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同时,组建泰顺廊桥部门联动保护小组,共同指导、监督、对接、执行等保护工作。

第六条

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负责泰顺廊桥全面保护传承和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泰顺廊桥保护责任制。

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负责与泰顺廊桥保护和利用相关规划建设的项目进行研究、指导、评审等工作。

泰顺县文旅部门具体负责泰顺廊桥及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研究、监督和管理工作。

泰顺县委统战部(民宗部门)负责做好涉及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文旅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类文物资源的调查、管理和保护工作。

泰顺县发改部门负责配合文旅部门做好泰顺廊桥保护区域评估工作,以及配合文旅部门做好泰顺廊桥保护工程立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考古前置工作。

泰顺县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全县范围内破坏泰顺廊桥的行为,指导全县文物、博物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泰顺县财政部门负责泰顺廊桥保护、研究、管理、修缮等经费保障工作,建立专项资金。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将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相关内容纳入全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协同文旅部门做好泰顺廊桥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同时,做好泰顺廊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周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泰顺县住建部门负责与泰顺廊桥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将泰顺廊桥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做好与泰顺廊桥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文物遗存及周边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管理,并做好廊桥及周边古建筑白蚁等类似害虫的防治。

泰顺县交通部门负责在与泰顺廊桥相关的公路、桥梁建设中,做好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泰顺廊桥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设计公路建设方案应与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文旅部门协调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泰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与泰顺廊桥相关的古村落保护管理,做好泰顺廊桥及周边历史环境风貌保护管理。

泰顺县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与泰顺廊桥相关的古堰坝闸站、古井水源、古溪坎等传统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在与泰顺廊桥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做好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泰顺廊桥水情监测预警工作以及水利工程日常维护、防洪防台应急抢险指导工作。

泰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划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负责划定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负责泰顺廊桥周边污水排放、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泰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泰顺廊桥安全纳入全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演练等安全防护工作。

泰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范泰顺廊桥及廊桥周边人行道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小摊小贩等影响泰顺廊桥安全及周边风貌的管理工作。

泰顺县廊氡管委会负责做好与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相关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负责与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文旅部门等部门协调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相关设计项目建设方案的调查及研究工作。

泰顺县气象部门负责指导泰顺廊桥属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负责泰顺廊桥属地气象灾害的检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泰顺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泰顺廊桥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

泰顺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指导泰顺廊桥领域数字化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配合做好泰顺廊桥资源数字的采集、录入和运用等工作。

泰顺县电力部门负责在与泰顺廊桥相关的电力工程中做好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的风貌保护工作。

泰顺县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通讯部门负责在与泰顺廊桥相关的通讯工程中做好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的风貌保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辖区内做好属地廊桥及周边环境、附属物的日常巡查维护、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保护及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泰顺廊桥保护工作,将泰顺廊桥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第八条

泰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该资金应当每年按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而逐年增加。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编制泰顺廊桥相关保护档案;

(二)保养、修缮泰顺廊桥;

(三)整治泰顺廊桥周边环境;

(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

(五)继承、弘扬泰顺廊桥传统民俗文化;

(六)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七)其他泰顺廊桥保护事项。

第九条

泰顺县司法部门、文旅部门、教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宣传普及泰顺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保护泰顺廊桥及相关附属设施,有权劝阻、举报破坏泰顺廊桥的行为。

设立泰顺廊桥保护公益文化基金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建、认修、认护等方式提供泰顺廊桥保护资金,由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

鼓励各乡镇政府、社会各界成立泰顺廊桥保护志愿者服务队,参与泰顺廊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褒奖。

第十条

根据泰顺廊桥保护需求,由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泰顺县文旅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商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按照廊桥保护文物等级以及廊桥具体情况分别划定,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泰顺县文旅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水利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当在细则公布后一年内做好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规划工作,并在泰顺廊桥周边设置保护标志说明碑、界桩、界标以及保护检测设备等设施。

第十一条

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保证泰顺廊桥的安全。

如施工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申遗点的泰顺廊桥,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如施工点属于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相关建设、规划、水利及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时,应当征求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文旅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泰顺廊桥相协调,保护其周边古道以及所依托的山水、地貌、林木等自然景观。

在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泰顺廊桥的环境协调区内的工程建设需征询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文旅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泰顺廊桥实施整体性保护,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附属物或者有关环境要素,均由泰顺县文旅部门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前款所称附属物包括下列对象:

(一)泰顺廊桥所依托的水道坡磡、古树名木等自然环境要素;

(二)泰顺廊桥的碑刻、匾额等附属构件;

(三)与泰顺廊桥相关联的桥屋、古民居、古道、宫观寺庙、路亭驿站等古建筑;

(四)其他具有关联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十四条

对危害泰顺廊桥安全、污染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前款所称行为包含但不限于:

(一)在泰顺廊桥及周边范围内擅自修改、建设的河道及溪坎;

(二)在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内擅自种植或砍伐植被;

(三)在泰顺廊桥上、下游河道擅自蓄水;

(四)擅自修建与泰顺廊桥相关的古道;

(五)在泰顺廊桥及周边范围擅自修建道路、桥梁;

(六)在泰顺廊桥及周边范围擅自建设与廊桥不协调的建筑物;

(七)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

泰顺廊桥的保养、修缮、迁移和重建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泰顺廊桥由属地政府负责保养、修缮,县文旅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对泰顺廊桥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等施工项目,施工方需聘请泰顺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泰顺廊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每座廊桥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泰顺廊桥安全的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妥善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避免泰顺廊桥损坏。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

(二)在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上刻划、粘贴广告、涂污或者实施其他毁损的行为;

(三)在泰顺廊桥及附属物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抽烟及其它使用明火的行为;

(四)在泰顺廊桥及桥头上设置、张贴广告,堆放杂物、晾晒物品、擅自摆摊、占道经营的行为;

(五)在泰顺廊桥上安装、铺设与廊桥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在泰顺廊桥附属物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

(六)破坏、污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泰顺廊桥保护标志碑、界桩、界标、周围监控、消防设备等行为;

(七)其它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泰顺廊桥本体不存或者损害殆尽无法修复的,文旅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和审核,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泰顺县人民政府核定,并将核定后的撤销事项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因人为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泰顺廊桥本体破坏、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对泰顺廊桥的利用应当合理、适度,依法保障其原有使用功能,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等措施,确保泰顺廊桥不受损害和保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泰顺廊桥”指定为泰顺地域品牌形象,任何机构、个人不可以擅自将“泰顺廊桥”注册为品牌商标,已注册的商标由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及文旅部门统筹安排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泰顺县文旅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一)建设传承基地、体验基地;

(二)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木拱桥营造实践活动;

(三)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后继人才培养活动;

(四)鼓励发掘、记录、整理、展示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及其实物,出版相关书籍和音像资料;

(五)其他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针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如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已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泰顺县文旅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造成轻微不明显或尚不严重损坏的行为,由泰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明显或较为严重损坏的行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泰顺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泰顺县文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泰顺县文旅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泰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市场价格及施工费用赔偿其造成损坏的设备。

以上造成严重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纪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泰顺县人民政府、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落实和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起草说明如下:

二、起草过程

2022年8月6日晚,全国现存最长古廊桥福建屏南万安桥突发火灾,98米古廊桥桥体烧毁坍塌,人们不禁扼腕叹息,同时,为我市泰顺廊桥及传统木构建筑的安全保护敲响了警钟。8月12日,泰顺廊桥保护和发展调研组一行到泰顺实地调研廊桥保护工作,深入筱村镇、泗溪镇,实地走访了文兴桥、廊桥技艺馆、北涧桥、溪东桥等地和周边环境,组织召开座谈会,为《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后保护和发展建言献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落实和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根据《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泰顺廊桥及其木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泰顺廊桥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县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木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是指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项目。

(二)部门职责。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县文旅部门、县委统战部(民宗部门)、县发改部门、县公安部门、县财政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县住建部门、县交通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等部门相关职责。

(三)财政保障。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每年按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而逐年增加。

(四)保护内容。根据泰顺廊桥保护需求,由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泰顺县文旅部门及属地乡镇商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按照廊桥保护文物等级以及廊桥具体情况分别划定,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保证泰顺廊桥的安全。泰顺廊桥实施整体性保护,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附属物或者有关环境要素,由泰顺县文旅部门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五)利用传承。对泰顺廊桥的利用应当合理、适度,依法保障其原有使用功能,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确保泰顺廊桥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泰顺廊桥”指定为泰顺地域品牌形象。任何机构、个人依法注册的“泰顺廊桥”品牌商标,属于泰顺县全体人民,由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及文旅部门统筹安排管理使用。泰顺县文旅部门应当采取若干措施,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六)禁止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对危害泰顺廊桥安全、污染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予以处罚,以上造成严重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纪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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