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62-2022-0002
泰退役军人〔202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 2022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1 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 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 3050元、2330元、1920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4.16元、194.16元、160元,执行增发每人每月255元、195元、16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0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增发250元,执行增发每人每月25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1 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 55元。
八、对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 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 5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6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 800 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 645 元。
此次标准调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详见附件)。对自然减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对象,按规定及时停发抚恤和生活补助金。
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县监委)、县审计局,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赖立峰常委。
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下载:关于调整泰顺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