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
(一)背景依据及必要性、重要意义
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我县于2017年出台《关于印发《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政办〔2017〕101号),该文件已到期。《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 文件也即将到期,且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已于今年1月实现迭代升级,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2〕8号)文件。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激发大众创业创新活力,结合泰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实施办法的目标任务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激发大众创业创新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新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二)贷款条件和用途。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下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招用“重点人群”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新创办3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3年以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经办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中止创业项目,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四)贷款担保。县政府设立3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用于泰顺县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筹集。申请一类贷款的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申请二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抵押、土地抵押、林权渔权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五)贷款程序。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制度。1.银行放贷调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银行所需资料等。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所需资料等。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县人力社保部门。
2.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意见。
3.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行需向县人力社保部门反馈贷款情况,县人力社保部门在网站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六)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县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1.对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以下(含10万)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2.对入驻县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企业,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审核公示后7日内完成贷款贴息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七)贷款管理。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为一家个体户或企业申请贷款。对逾期的贷款,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
(八)部门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督导,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和扩大受益面,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县财政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的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经办银行负责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经办银行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经办银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适用于2022年2月1日起的相关对象。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本办法由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顺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解释。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3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界定。
毕业10年以内,是指申请年份.毕业年份≤10;新创办3年以内,是指贷款申请年份营业执照注册年份≤3。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杨秀丽(局长)
业务科室:泰顺县就创中心,联系方式:0577-6758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