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19/2022-48043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文 号:
  • 泰民〔2022〕7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TSD10-2022-0001

(废止) 关于印发《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2年7月7日

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百岁老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二)第二类: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三)第三类:百岁老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第五条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80%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针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护理费标准的50%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护理费标准最后一档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第六条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货币等方式提供,原则上采用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审核

第七条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按《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浙民养〔2020〕107号)(如果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后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里养”平台报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条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县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采取发放货币方式的,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至对象银行账户。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如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的补贴对象,应通过“浙里养”平台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及开展养老服务能力评估、监测评价等必要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结合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保障。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第十三条  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和补贴对象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差别和歧视性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区域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也可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理分项招标。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款项。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泰顺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泰民〔2012〕87号)同时废止,《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创建统分结合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4〕70号中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按本办法执行。

泰顺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泰民〔2022〕78号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泰民〔2022〕78号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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