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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22-5747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公告〔2022〕1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23

(废止)[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泰顺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2个乡镇行使的公告(第二批)》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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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泰顺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2个乡镇行使的公告(第二批)》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着力于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治理格局,加快建设法治泰顺、法治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系统总结我省其它试点镇(街道)先进经验以及我县南浦溪镇、三魁镇第一批赋权的运行情况,经多方调研、协调,起草了《关于将部分泰顺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2个乡镇行使的公告(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及《泰顺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听取县级部门、罗阳镇等12个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考虑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开展分类赋权,形成《关于将部分泰顺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2个乡镇行使的公告(第二批)(送审稿)》及附件《泰顺县罗阳镇等7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泰顺县百丈镇等5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泰顺县罗阳镇等7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泰顺县百丈镇等5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的确定。两个《事项目录》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基础,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原则,将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基层社会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12个镇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均经过省政府同意,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将部分泰顺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2个乡镇行使的公告(第二批)》及附件《泰顺县罗阳镇等7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泰顺县百丈镇等5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的制定。考虑乡镇实际情况,分两类赋权,一是《泰顺县罗阳镇等7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共计123项,其中发展改革10项、人防16项、自然资源28项、房屋装修8项、林业23项、城乡规划7项、城市绿化14项、市容环境卫生15项、市场监管1项、农村环境卫生1项。二是《泰顺县百丈镇等5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共计91项。其中发展改革2项、自然资源28项、林业23项、城乡规划7项、城市绿化14项、市容环境卫生15项、市场监管1项、农村环境卫生1项。

(三)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泰顺县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赋权事项的实施主体为罗阳镇、司前畲族镇、百丈镇、筱村镇、南浦溪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龟湖镇、三魁镇、西旸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范围:在罗阳镇、司前畲族镇、筱村镇、泗溪镇、雅阳镇、仕阳镇、三魁镇行政区域行使《泰顺县罗阳镇等7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12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在百丈镇、南浦溪镇、彭溪镇、龟湖镇、西旸镇行政区域行使《泰顺县百丈镇等5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二批)》91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五)部门及赋权乡镇职责: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赋权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赋权的乡镇应及时移送。2022年9月24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六)实施时间:2022年9月24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王细辉(局长)

联系人:洪晨志

联系方式:0577-6761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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