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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起草背景。2017年,国家人防办赋予浙江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同年,省委省政府将该项工作列入省委深化改革重点突破项目。2019年4月,温州市被省人防办列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先后在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文成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2021年省委省政府领导就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批示。2021年11月1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制定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机制。
(二)法律依据。《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制定意义。人防工程产权权属问题,是长期困扰全省乃至全国人防建设的一个大问题。全国人防系统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非常重视,观点也很明确,但是理论研究多,实践探讨少。《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所有权归属明晰,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经防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破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和维护保养资金难落实问题;有利于增加全县国有资产,通过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积累并探索资本化,进一步做大做强国有资产,确保保值增值;有利于增强群众获得感,坚持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的公益性不变,通过公开出租人防车位,提升人防服务民生能力水平;有利于解决制约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痛点和堵点,对完善我县人防工程管理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办法》全文包括15条。
(一)适用范围及法律依据。罗列了本办法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对适用的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资产进行分类说明。(第一条、第二条)
(二)明确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内容及主管部门职责。(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三)明确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产权登记主体相关规定和日常维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四)明确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有偿使用原则、平战结合,并规定其收益的主要用途。(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明确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注意事项
2022年1月1日后供地方案已明确无偿归国家所有的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文件,归国家所有,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施行时间
《泰顺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
六、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县民防局)﹞,
解读人:张小华(局长)。
联系人:李婕,联系电话:0577-67585730。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