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5810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泰政办〔2022〕5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31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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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建房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浙农经发〔2020〕6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泰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分为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坚持的原则,明确了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章 申请建房对象和条件,明确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条件及不予批准建房的情形。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或改建住房:

(一)无房户;

(二)已列入旅游、生态、文物、饮用水源保护区域,或因道路建设、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需搬迁的农户;

(三)D级危房户、房屋受灾户、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其他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标准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村村民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的;

(三)享受异地搬迁的建房用地指标,拆迁安置中己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农民建房选址存在地质、水文、高压走廊等安全隐患的;

(七)“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规划依据和建设标准,规定了严格执行村庄规划管理的要求和建设标准。明确先规划后建设,对规划严控区域,严格按照规定及专项规划审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使用耕地的,3人户以下(包含3人)为70平方米以下、4-5人户为100平方米以下,6人户(含6人)以上为125平方米以下;使用其他土地的,1-3人户为80平方米以下,4-5人户为112平方米以下,6人(含6人)以上户为140平方米以下;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提出了农村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章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属地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四到场”监督管理牵头工作。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实施时间。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苏志利(局长)

业务科室: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联系方式:6758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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