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3-6476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无〔2022〕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1-08

关于《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3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1.政策目标。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2.扶持范围。重点支持省级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和边缘(偏远)山区村,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支持相关经营主体、来料加工经纪人、低收入农户、特色种养殖户和民族手工业者等。

3.扶持方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等四个方面。同时,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

4.补助标准。(1)农民异地搬迁、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和“安居圆梦”、“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补助标准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2)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和乡村建设补短板类的项目必须是新建或扩建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综合审定价的9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3)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可按综合审定价予以全额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4)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加工、屋面光伏等生产发展项目和参加就业的,参照《泰顺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实施细则》执行。(5)其他未规定补助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政策或年度申报指南执行。

5.项目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衔接资金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各乡镇组织申报受理,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专家抽取部分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待储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专家合议形成意见,拟定入库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后,确定拟储备项目,并公示完善后确定为储备项目。

6.项目立项。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财政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县财政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7.项目实施。(1)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实施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属地乡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跟踪管理,加强相关业务指导,规范项目公告公示、合同管理、招投标、结算、报账、质量责任等制度,指导业主单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做好相关项目的验收和村集体项目的村账乡镇代理工作。(3)衔接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4)衔接资金项目建设期限(以完成报账程序为准)一般为项目立项之日起 1 年内(基本建设项目为 2 年内),上级有关部门规定须提前完成的,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到期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半年),经同意后继续实施。县级重大立项项目除外。

8.项目验收。按照项目补助额度不同,分县级和乡镇级验收制度。补助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衔接项目(除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和政策性补充保险外)竣工后,由乡镇预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验收;补助资金 20 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级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经过乡镇审核盖章的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确定项目验收不合格。(1)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2)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拒不整改的;(4)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延期期限 6 个月以上;(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9.备案材料。(1)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申请单。(2)项目公示单。(3)项目验收表。(4)项目公告。(5)支出原始凭证。(6)工程建设类项目验收材料。(7)所有票据、人工费用支出单据和工程款税务发票均应在项目单位账户内建账处理,报账时应提供相关入账凭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8)自筹资金到位凭证。(9)项目照片。

10.档案管理。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立项、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公示、合同、验收、结算审计、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的建档管理,供上级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和监督考评。

11.资金下达。(1)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商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审定价及其他专账核算会计材料确定项目综合审定价及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发文下达补助资金。(2)财政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2.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衔接资金立项补助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处理:(1)拒不接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2)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3)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并且未提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申请批准的;(4)项目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乡镇验收合格材料的,或因故无法按期完成且未在到期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出延期申请的,或延期手续未能获得批准的;(5)其他不符合财政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下达;负责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帮扶促进项目库,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申报、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尽职调查。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完全责任。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苏志利(局长)

业务科室:扶贫开发科

联系方式:0577-5928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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