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战略部署,助力打造“浙南明珠、最美山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用于规划编制与项目设计、文旅宣传促销、行业管理、消费街区打造、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要素培育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以及景区资源保护与综合整治、旅游生态保护与环境卫生保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提升、文旅项目管理、文旅安全监管等奖补。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项目投资
1.整合各类资金投向。县发改、经信、财政、资规、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环保、文旅体等县文旅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围绕文旅产业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文旅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文旅项目的申报,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对我县文旅产业发展的支持。
2.加强旅游规划编制。鼓励资源丰富的乡镇和旅游区编制旅游规划,对事先备案的乡镇旅游规划、旅游区规划,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并获得批复后,给予编制费6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3.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对符合《泰顺县旅游业发展规划》、《泰顺县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并在合同期内竣工的文旅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及以上,对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促进品牌创建
4.鼓励旅游景区提升。新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8万元、50万元。
5.鼓励景区镇村品牌创建。新获评浙江省AAA、AAAA、AAAAA景区镇和典范景区城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新获评A级、AA级、AAA级、金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新获评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0万元。新获评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0万元。
6.构建多元住宿业态。鼓励民宿品牌创建、产业发展,具体奖补按照《泰顺县民宿产业发展扶持新政》(泰政办〔2021〕59号)、《泰顺县民宿管理办法》(泰政办〔2022〕44号)执行。列入“浙韵千宿”培育对象的民宿给予奖励2万元。新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8万元、10万元。被评为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奖励15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奖励3万元;被评为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奖励30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奖励5万元。
7.鼓励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新获评县、市、省、国家级非遗传承基地、体验基地、非遗景区、非遗工坊、非遗工作站和非遗百家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获评市乡村博物馆、省乡村博物馆、星级乡村博物馆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非遗传承人通过创新形式开发文创产品,编排新意节目,经县文旅主管部门评定为三、二、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三)促进产业融合
8.鼓励“顺礼”等文创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被列入泰顺县文旅主管部门“顺礼”系列产品的,单一商品年度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在城市主城区以及交通枢纽点(车站、机场等)开设“顺礼”专营店,在直辖市和杭州市、全国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设“顺礼”专营店,正常经营达12个月以上的,首年分别给予补助15万元、12万元,次年均补助6万元;在地级市开设的,首年补助10万元,次年补助5万元。鼓励旅游企业参加省市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旅游商品大赛,新获评省乡村民宿伴手礼大赛奖项的,给予奖励3万元;新获评省级旅游商品大赛铜质奖、银质奖、金质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新获评国家旅游商品大赛铜质奖、银质奖、金质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旅交会等各类节会,参加市内、市外省内、省外等节会的企业,分别每次给予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9.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鼓励景区、民宿开展常态化非遗展示展演,按每家每年支出总额的50%进行补助,其中,一家民宿、景区年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对认定命名的乡村博物馆、非遗工坊、非遗工作站和非遗百家坊,自主开展活动一年达到24场,且年对外免费开放300天以上、年接待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的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
10.促进体旅融合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经文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实际总费用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县内投资开发建设航空运动、水上运动、攀岩、冰雪、自行车等运动休闲项目以及体育场馆的,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1.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红色旅游景区(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生态旅游区、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文化旅游示范基地、名山公园以及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优秀项目减半奖励)等“旅游+”产业发展。创成市级、省级、国家级旅游类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分等次命名的,依次减少30%。新评为温州市文旅消费示范点、文旅消费示范区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
(四)促进宣传营销
12.鼓励品牌文旅活动。鼓励乡镇办好各类文旅节会,经文旅主管部门同意,列入我县文旅活动年度计划的,按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乡镇承办文旅主管部门文旅活动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一个乡镇每年给予活动补助个数不超过2个。
13.推进“百县千碗”工作。鼓励发展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推广“顺味顺宴”,新获评省级“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新获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街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评省级、国家级旅游类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
14.鼓励团队游客招徕。为拓展海内外客源市场,鼓励县内外旅行社招徕游客来泰顺旅游,招徕奖励政策由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
(五)促进配套建设
15.推进旅游厕所革命。自筹投资新建的旅游厕所,被评定为A、AA(Ⅱ类)、AAA(Ⅰ类)、示范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自筹投资改造的旅游厕所,被评定为A、AA(Ⅱ类)、AAA(Ⅰ类)、示范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
16.鼓励营地驿站(露营基地)建设。新获评浙江省三级、二级、一级旅游驿站,新建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扩建(提升)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新获评市级、省级自助旅游营地驿站(露营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
17.完善旅游停车设施。鼓励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生态停车场建设。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免费停车设施(连片小车停车位20个及以上或大客停车位10个及以上),分别补助每个小车泊位1000元、500元,大客泊位3000元、15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A级景区停车场增设汽车新能源充电设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8.支持旅游专线开设。对新开温州及周边地区动车站、机场与我县景区、度假区客运专线的,班车30座以上,每天班次不少于1班,班车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的,每天每班次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同一班次直通车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县内具备租车服务资质的企业,在周边县市的动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县内景区、度假区增设小型汽车租还网点,且全年运营提供游客租车服务,每个网点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制订实施。
19.鼓励旅游安全风险评估。对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旅游企业,每单项评估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综合评估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0.鼓励“微改造精提升”。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核心吸引物、旅游目的地、旅游接待场所“微改精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1000万元,且被评为省级“微改精提”示范点,给予实际投资额20%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六)促进人才建设
21.鼓励导游人才培养。对取得国家中级、高级导游证,并与我县旅行社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本县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专职导游人员,在合同期内每年为所属旅行社带团60天以上的,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000元、10000元。对引进3种(含)以上外语语种导游的县内旅行社每年奖励3000元。考取初级、中级、高级、外语导游证与泰顺县域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县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在泰顺工作期间,参加省市导游(讲解员)比赛,获得省“优秀导游”、“金牌导游”(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00元、10000元;获得市“优秀导游”、“金牌导游”(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获得省“优秀讲解员”、“金牌讲解员”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6000元;获得市“优秀讲解员”、“金牌讲解员”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0元、3000元。对受邀参加泰顺旅游推介活动的泰顺旅游推介人,每次奖励县内500元,市内1000元,市外省内2000元,省外3000元。
22.提升文旅从业人员技能。鼓励本县行业协会在县内举办或承办各类文旅技能大赛,经文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实际支出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本县旅游从业人员参加文旅系统或旅游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旅游服务技能赛事,获省级三等奖(铜奖)、二等奖(银奖)、一等奖(金奖)的,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8000元、10000元;市级减半奖励,县级再减半奖励。对未设具体名次的奖项,参照三等奖奖励。
(七)扶持企业做强
23.推动旅游服务优质化。新创成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创成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
24.支持品牌企业培育。新获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新锐型企业、骨干型企业、领军型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创成浙江省创建级、示范级文旅IP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
(八)促进文化繁荣
25.支持乡村文化振兴。对新获评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戏曲之乡、省文化示范项目(领航项目)、省文化示范村(社区)、省美育村、省试点单位等荣誉的村(社区)和乡镇 ,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浙江省文化强镇的乡镇,给予奖励20万元。对复核通过以上荣誉的,每次给予3万元奖励。
26.支持新型文化空间建设。鼓励在景区景点、民宿、古村落等打造集艺术展览、文化沙龙等于一体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经县文旅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常态化免费对外开放的,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合格的1万元、良好的2万元、优秀的3万元的补助。鼓励特色小剧场建设,对新建成的特色小剧场,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7.支持文艺精品创作。支持承办国家、省、市、县文艺活动,泰顺县单位或个人创作出品、投资制作的原创文化精品项目,按照《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泰政办〔2019〕1号)给予奖励。
28.鼓励文化艺术基地建设。鼓励在县内景区(景点)、文旅街区创办写生、摄影、影视、文学、戏曲、音乐创作、非遗、文创等基地(工作室),经县文旅主管部门备案并保持常态化运营的,连续补助三年,每年给予补助3万元。
29.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队发展。经县文旅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开展年审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每年在本县演出20场次以上的(不含文旅系统送戏下乡已补助的场次),给予木偶戏300元/场、越剧1000元/场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30.鼓励文旅演艺活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编创主题鲜明、具有泰顺元素的大型原创实景剧、舞台剧等,并在A级景区常态化售票演出,每年达到8场次及以上的,给予运行管理单位1万元/场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经认定的县内景区、文旅街区的规范场地、小型特色剧场组织的其他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3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行管理单位演出实际投入经费30%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1.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自主申报,并按《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申报单位和个人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县级部门的项目和资金监管。全年无恶性旅游投诉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否则取消年度奖励资格。
3.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者与办法之外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相重合的,就高奖补,不重复享受。涉及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不予补助。同一项目提级升档的,奖励升档差额。
4.本政策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政策实施前的规定与本政策冲突部分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原《泰顺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两年)》(泰旅委〔2020〕1号)同时废止。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