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2〕4 号)、《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委农〔2022〕1号)等文件,为加快培育我县农民合作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县县级范性农民合作社的认定、监测管理工作,并与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相衔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修订和完善《泰顺县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章程制定好。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完善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工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2.基础设施强。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达到“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可质量追溯”的管理要求。
3.财务制度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载相关内容。实行社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等记录准确清楚。
4.带动成员多。成员数10名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产权明晰,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5.生产有规模。1生产经营类:经营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即从事粮食作物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从事水果、茶叶50亩以上;猕猴桃20亩以上;草莓20亩以上;油茶50亩以上;板栗50亩以上;毛竹100亩以上;蔬菜瓜类设施栽培20亩以上、露地栽培蔬菜瓜类20亩以上;食用菌类1.5万袋以上;花卉苗木20 亩以上;药材50亩以上;蛋鸡、蛋鸭、鸽子存栏3000羽以上;生猪年存栏450头以上;肉牛存栏45头以上;羊存栏150只以上;肉禽存栏7500羽以上;兔子存栏750只以上;鹅存栏750只以上;鹌鹑存栏1.5万羽以上;蜜蜂120箱以上;水产养殖20亩以上;且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2服务类: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统一耕种、收割、植保等作业面积分别达到100亩次以上。
6.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7.社会反响好。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内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8.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民宿、电商、来料加工、农(侨、渔)家乐、农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合作社(联合社),由村集体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两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3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
4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农民合作社。
5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建设的农民合作社。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想注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乡镇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复核,并实地评定。
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评审定,形成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泰顺县协同办公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文授予“泰顺县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
(三)监测管理及违规处置
1.已公布的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需在监测年度提交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以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监测不合格的或者在期限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泰顺县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一并发文公布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2.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县级示范组织监测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保留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县级示范组织称号1年。
3.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合作社所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对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取消“泰顺县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且在2个周期内不得复报。
三、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时间等
(一)适用范围:本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
(二)适用对象: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三)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5月4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陶一砖(局长)
业务科室:农村经营管理站,联系方式:0577-6756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