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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23-6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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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23〕4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16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支持泰顺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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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持续壮大我县建筑业,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巩固建筑业作为我县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共富产业的地位,加快推进“建筑强县”创建,打造泰顺建筑区域品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县依法纳税。

四、主要内容

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一)促进转型升级、(二)坚持聚集发展、(三)强化科技创新、(四)加强市场培育、(五)优化组织机构、(六)其他事宜等内容。该部分内容与市里文件总体一致,但对(一)(二)(三)、(四)(五)(六)部分条款内容做了调整。

第1点 创新企业经营模式。该点为新增内容,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入城乡风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开展建筑业企业“示范性企业”“强企”“成长型企业”评选,支持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与央企联合,争取在市政、交通、水利方面获取业绩、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2点 抓牢资质改革机遇。将“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国家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奖励300万元”调整为“对施工资质首次晋升或兼并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7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调整为“对资质首次晋升或兼并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新增“企业年度省内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30亿元、40亿元、8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同一企业后续年度省内产值提升一档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3点 加快专业企业发展。“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奖励30万”调整为“鼓励专业企业做强做精,通过晋升、兼并、分立获得专业承包一级(甲级)的奖励30万”;“对当年工程创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20、10分院(含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单项金奖)“调整为“在本县承建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在本县承建项目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4点 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创杯进行奖励,对当年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比如“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等)给予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工程创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30万元,创国际优质银奖的,奖励15万元”调整为“对在本县承建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参建企业奖励20万元;获“钱江杯”“瓯江杯”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示范或优良标准化工地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水利、交通部门创优夺杯同等奖项奖补金额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5点 鼓励企业“引进来”。“原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变更回泰顺注册并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且对本县GDP产生贡献值的,特级总承包企业奖励300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30万元,并按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给予相应奖励。”调整为“新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分级奖励,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奖励700万元,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企业奖励2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奖励30万元;新迁入的专业承包一级(甲级)企业奖励30万元。从县外分立迁入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新晋升资质等级予以奖励。以上奖励在新迁入的企业(包括资质分立)将建筑业产值、税收等纳入我县相关部门的申报系统后兑现。”

第7点 加强产业工人培育。该点为新增内容,开展人社部职业大典范围内的建筑类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泰顺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予以补贴。鼓励企业与专业院校整合共享教育资源,强化建筑业全链条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发挥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对装配式建筑工人、BIM技术人员的培训作用,提高产业工人队伍专业技能素质。鼓励国企、央企在产业基地开展劳务招工。探索建筑工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兼顾合法权益保障和恶意讨薪惩处的部门联动机制。

第8点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该点为新增内容,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筑业企业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等奖项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引进同一人不重复享受)

第9点 加大人才奖励力度。“本县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的给予奖励1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现调入我县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奖励1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加倍给予奖励,以上受到奖励的一级建造师,三年内不得调离本县建筑业企业,期满后兑现”调整为“加大人才奖励力度。落实人才住房租售和子女入学保障政策。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后在我县建筑业企业连续服务满三年的,给予奖励1.5万元/人;一级建造师调入我县建筑业企业并注册成功后在我县建筑业企业连续服务满三年的,奖励1.5万元/人(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

第10点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依次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工地(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命名为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调整为“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引导建筑业企业联合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建筑科技平台,推动政、产、学、研融合,促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主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 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11点 深化工程招投标改革。该点为新增内容,每年选择一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评定分离”试点,赋予招标人更大自主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有在建项目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施行全覆盖,作为定标的依据之一。鼓励在交通、水利、城市主干道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中列出“联合体”招标的项目,鼓励县内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优质企业联合,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其工程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鼓励县内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包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12点 立足“走出去”发展。该点为新增内容,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与县外优质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深度合作,实现合作共赢。鼓励县内建筑业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通过股份合作或技术合作方式共同承揽省内外工程。

第13点 提升市场环境。该点为新增内容,明确对我县建筑业企业在抢险救灾、社会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给予鼓励;明确我县建筑业企业承接的县外工程项目可参与“廊桥杯”评选,全力支持我县建筑业发展。

第14点 优化组织机构。该点为新增内容,建立泰顺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等制定泰顺县建筑业奖励打分指南。

第15点 “本文中的所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登记、安全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较健全,并在我县已发纳税(原具有园林资质的企业也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调整为“本意见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县依法纳税。”

第16点 “本意见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调整为“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意见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本意见中所列各项奖励原则上一年度一兑现。”

四、其他事宜

第17点本意见中所列各项奖励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第18点 该点为新增内容,“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等事件,涉及偷税等重大违法情况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第19点本意见自2023年 8月 17 日起实施,至2028年12月31日止。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原《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办发〔2019〕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德宇(局长)

联系电话:0577-67595267

关于进一步支持泰顺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_01.png

关于进一步支持泰顺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_0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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