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87/2023-6471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文 号:
  • 泰金融办〔2023〕6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72-2023-0001

(有效)关于印发《泰顺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现将《泰顺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防范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鼓励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省处非办关于要求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处非办函〔2017〕1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监管办〔202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在泰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应当给予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由处非牵头部门申报并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处非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处非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处非牵头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并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供实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调查;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被认定立功奖励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出现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并反馈相关结果。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主要考虑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参与人数、涉及金额、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由处非牵头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集资广告信息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行政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举报涉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经处非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违法,经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公安机关立案的非法集资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如下: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2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200亿元以上,再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 处非牵头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奖励程序按照鼓励举报的原则设定实施。

(一)处非牵头部门接到非法集资举报后,要完整填写《举报记录表》(见附件1),并在10个工作内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线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样式见附件2)。

(二)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线索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处非牵头部门。经公安机关认定予以立案的,由处非牵头部门按照第十一条第(四)款标准予以奖励;经公安机关认定情况属实但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经处非牵头部门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标准予以奖励。

(三)处非牵头部门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法院函询举报案件涉案金额的司法判决结果(《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样式见附件3),法院应当在接到函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对司法判决超亿元的举报案件,由处非牵头部门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对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拟实施奖励的,处非牵头部门应完整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公安机关、法院根据各自职能出具的反馈意见。

(五)拟实施第十一条款举报奖励的,由处非牵头部门依据财务支出相关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按相关流程由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处非牵头部门《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见附件5)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处非牵头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受委托人需凭奖励通知、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奖金发放凭证》样式见附件6)。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表、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回执)、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回执)、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或处理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奖金发放凭证。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处非牵头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处非牵头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举报记录表.doc

           2.关于移送非法集资线索的函.doc

           3.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的函.doc

           4.举报奖励审批表.doc

           5.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doc

           6.奖金发放凭证.doc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泰顺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泰顺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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