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泰顺县老年食堂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老年食堂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县老年食堂星级评定工作,加强老年食堂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食堂是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老年食堂的、依托其他场所单独设立食堂的为老服务场所(不包含未单独开伙的老年助餐点)。本办法所称的老年食堂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专业力量,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星级并向社会公示、做出星级评定结论、颁发星级牌匾,发放星级奖补的过程。
二、评定对象条件
老年食堂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里康养”登记并运营一年以上;
(二)符合泰顺县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
(三)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四)老年食堂的运营主体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
(五)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七)不存在两年内被降低星级或三年内被撤销星级的情形;
(八)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
三、评分细则
评定细则分为必备项、基础项。老年食堂符合必备项指标方可申请星级评定,基础项指标为150分,其中一星得分不得低于70分;二星得分不得低于80分;三星得分不得低于90分;四星得分不得低于100分;五星得分不得低于120分。
必备项是指老年食堂长效运营一年以上,同时对照《老年食堂星级评定必备项》(表1)符合其申报星级对应的基本要求。评定细则包含四个二级指标,分为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55分)、食品卫生与管理(30分)、运营管理(35分)、制度建设与日常管理(30分)分值。
四、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
(一)评定组织。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老年食堂星级评定工作,并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星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抽查复核三星及以上老年食堂。县民政局按照《泰顺县老年食堂星级评定细则》对申报的老年食堂进行评定,评定为五星级的老年食堂原则上不超过在“浙里康养”登记的老年食堂的10%。
(二)评定程序。老年食堂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星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线下受理申报,每年年底前完成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2)老年食堂按照《泰顺县老年食堂星级评定细则》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县民政局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由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4)县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对拟评为三星及以上老年食堂按比例抽查核定;
(5)县民政局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异议申请。
(三)终止评定。评定过程中,参评老年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
(4)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老年食堂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5)老年食堂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服务不到位情况;
(6)发现3次(含)以上未对外开放;
(7)不符合本办法“评定对象条件”情形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五、星级管理和监督
(一)星级有效期。老年食堂采用五个星级,从高到低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老年食堂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两年。评定星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等级评定的老年食堂,原评定星级自动失效。已申请的,保留原星级直至新的评定星级。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应参加运营情况复评;未参加评定的,撤销原评定星级,不再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二)升星管理。前一次星级评定后的第二年度,可以申请升级评定,如当年没有通过,次年不得申报。
(三)日常考核。各乡镇每年对有效期内星级老年食堂开展常态化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老年食堂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县民政局。
(四)星级奖补。县民政局按照星级评定结果按相关规定给予对应星级奖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老年食堂的,同时获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称号和老年食堂星级称号,可同时享受星级奖补。
(五)撤销和降星。获评星级的老年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星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星级评定,并收回牌匾:
(1)未即时报告运营方变更情况,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2)运营方未变更但超过三个月未开展具体服务的;
(3)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4)承接运营老年食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5)年度日常考核结果未达到相应星级的;
(6)常态化督查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被降低评定星级的老年食堂在2年内不得提出星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星级的老年食堂在3年内不得提出星级评定申请。若第三方运营单位变更,则可在运营满一年后提出星级评定申请。民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撤销星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老年食堂,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由泰顺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泰顺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