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4-6719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24〕1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24-0004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打造泰顺石产业集群、壮大石雕人才梯队,塑造泰顺石品牌,逐步走出一条泰顺石文化创意产业新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产业平台培育

(一)产业集聚平台

1.扶持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为促进泰顺石雕工作室发挥集聚效应、共建共享、抱团发展。①对以租赁方式入驻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的石雕人才,经泰顺石产业研究院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按“工作室”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县城关每年每平方米200元,其它乡镇每年每平方米100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国家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省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市级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者补助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产生租金为准,实际租金高于补助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对入驻政府搭建的公共类平台(泰顺石文化展示中心)的石雕人才,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其工作室三年免租使用;对入驻经营商铺的经营户,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经营商铺三年免租使用。②同一石雕人才或经营户在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和政府搭建的公共类平台中只能享受一处。③给予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和政府搭建的公共类平台日常管理经费补助,管理经费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每年不超过15万元。

2.扶持产业设备升级。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石刻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机器换人”,促进精密仪器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石雕生产企业装备智能化、自动化水平。石雕生产企业购买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以当年度增值税发票为准),并在投产后给予其设备30%的补助,如有多家企业申请的,按照购买设备的投资额进行比例分配,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不列入今后补助范围。

(二)市场拓展平台

1.支持营销队伍建设。①鼓励泰顺石企业或从业人员在县内开办泰顺石雕展销馆,正常运营满6个月及以上的,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助,县城关每年每平方米补助租金200元,其它乡镇每年每平方米补助租金50元,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为3周年。②鼓励泰顺石企业到县外地级市以上开办泰顺石雕展销馆,正常运营满6个月及以上的,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为3周年。③鼓励泰顺石企业或从业人员通过组建营销企业、聘请经纪人等方式,扩大泰顺石工艺产品对外销售,年销售额达200-400万元(含)、400-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以在泰顺县内增值税发票为准)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支持参展营销。①泰顺石产业研究院每年统一组织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不超过10场次,县财政给予每次参展实际费用补助,国内每场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外每场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②石雕“工作室”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参加相关展会,展厅面积达35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时间3天以上、石雕作品50件及以上,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每参加一场国家级展会补助5万元、省级展会补助3万元、市级展会补助2万元;石雕“工作室”负责人或泰顺石企业自主外出到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独立举办泰顺石雕展览展销活动,展厅面积达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时间4天以上、石雕作品60件及以上(其中泰顺石作品要求6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每举办一场补助8万元;同一石雕“工作室”负责人或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场次,每年全县补助不超过10场次(具体参展营销场次确定细则由泰顺石产业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支持泰顺石文创产品研发与旅游促销。鼓励泰顺石企业开展以泰顺石为原料的文旅产品研创(文旅产品需经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泰顺石产业研究院联合审核认定),对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就业5人(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人员、有企业用工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以上的生产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奖励3万元。

4.支持泰顺石文创产品作为各类活动的奖品。我县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与泰顺石文创产品相结合进行奖励。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等奖品购置每件分别不得超过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泰顺石雕人才应根据各类赛事活动的主题进行创意设计创作。

5.支持举办各类石雕技能大赛。支持泰顺石产业研究院举办国家、省、市、县各级别石雕技能大赛和文化创意大赛,县财政予以支持。

二、构筑石雕人才洼地

1.扶持石雕人才培养。鼓励优秀教师到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专业班任教,对引进或聘请到石雕专业班授课的文化课及专业课兼职教师,享受工资外津贴;鼓励学校聘请市级以上大师作为实践课辅导老师,每周集中授课不少于12课时。实践课辅导教师按大师相应级别每月给予授课补助,其中省级及以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授课补助分别为6000元、5000元。鼓励初中毕业生到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就读,免收学费、代管费、住宿费。鼓励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提升教研更新设备,给予其设备原值(以增值税发票为准)50%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每年年初对各种费用(包括聘请外教、报送学生、购买材料等费用)进行预算,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核准后,县财政局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2.扶持泰顺石雕、篆刻人才发展。原入驻泰顺的石雕人才“工作室”和篆刻“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的按大师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工作室”补助。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西泠印社社员及相当层次篆刻人才“工作室”最高补助10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最高补助8万元,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的石雕从业人员“工作室”最高补助6万元(具体“工作室”考核细则及补助标准由泰顺石产业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每年年末根据全年动态考核结果,分别按照10%、20%的比例评出优秀“工作室”、良好“工作室”,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和1万元。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当年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退出机制。

3.鼓励泰顺石雕、篆刻人才引进。新回归或新招引的石雕行业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西泠印社社员及相当层次篆刻人才(篆刻人才需经县委人才办、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泰顺石产业研究院联合审核认定)在县内创办“工作室”,正常运营满6个月及以上的,经考核合格可享受相应级别大师“工作室”补助政策。

4.鼓励泰顺石雕人才“升级进位”。积极创造条件,推荐县内石雕创作人员参加各级大师评选,对新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按照当年人才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对新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取得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者,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1000元、500元。

5.鼓励学徒拜师学艺。经申报登记,向县内石雕“工作室”负责人拜师学艺的新学徒(需有聘用合同等师徒关系佐证材料),学徒期达6个月及以上的每年根据技艺考核结果,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其中按照30%、30%的比例评出优秀、良好档次)给予每人每月补助800元、500元、300元;其中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和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的新学徒,分别给予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1200元、1000元补助;技艺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补助,新学徒连续补助时间为3周年。拜师学艺期满后,独立创办“工作室”且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每月补助生活费500元,最多补助3年(具体学徒技艺考核细则由泰顺石产业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6.鼓励大师带徒授艺。对在县内创办石雕“工作室”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大师,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带徒补助(从带徒之日起计算,学徒须通过技艺考核)。国家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10人,省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7人,市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5人,其他大师带徒补助不超过3人;同一徒弟补助时限不超过3年。

7.鼓励提高技艺理论水平。县内从事工艺美术创作满6个月的石雕技艺人员,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参加与工艺美术有关的中长期进修培训(培训时间1个月以上),按进修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实施石文化助推工程

1.鼓励参与各类评奖。鼓励在我县从事石雕创作的从业人员以泰顺石为原材料创作的石雕作品参加各类比赛(评比),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得市级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度内同一人或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奖励。

2.支持泰顺石理论研究与创作。加强泰顺石文化挖掘、学术研究类人才的培养,鼓励更多的人才从事理论研究,丰富理论成果。对出版泰顺石相关专业书籍、著作的团体或个人,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文字在3-5万字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5万字以上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1000元奖励。有正式刊号出版的作品集,作品图片30-50幅的,给予2000元奖励;作品图片51-100幅的,给予5000元奖励;作品图片101幅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作品集每人每年限报1册。

四、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1.提高石雕人才经济生活待遇。对符合条件在我县创办石雕“工作室”的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租房补贴(需目前在本县内无住房)和社保补贴。其中,生活补贴、租房补贴方面,省级以上大师每月分别补贴1500元、1000元;市级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补贴800元、400元;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的石雕从业人员每月分别补贴500元、400元;租房补贴实行在限额内实报实销制;社保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以当地当年度社保费征收机构核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以企业单位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且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标准;在泰顺有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国家级大师、省级大师、市级大师按照人才分类政策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

2.优化子女入学政策。在我县创办石雕“工作室”负责人的子女,子女就学享受本县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五、附则

1.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2.企业和个人就相同事项已享受省、市有关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有关规定;与我县已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泰顺石企业是指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主要从事泰顺石工艺品经营销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本意见有效期为3年,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 5月31 日止。原《泰顺县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办2020〕64号)同时废止。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我县已发布的其他各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泰政办202415号 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泰政办202415号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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