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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24-672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无〔2024〕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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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打造泰顺石产业集群、壮大石雕人才梯队,塑造泰顺石品牌,逐步走出一条泰顺石文化创意产业新路。根据我县原政策《泰顺县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办〔2020〕64号),结合我县实际,泰顺石产业研究院修改拟订了《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新旧政策对比情况

本《意见》主要有实施产业平台培育、构筑石雕人才洼地、实施石文化助推工程、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和附则五部分,制定了18项政策内容。相比我县原政策删减了3条,增加了1条,调整了9条。

三、特色亮点

本政策充分考虑我县实际,结合当前泰顺石产业发展新趋势,增设了支持举办各类石雕技能大赛条款,适当调整了产业设备升级、泰顺石文创产品研发与旅游促销的准入门槛,优化了营销队伍建设、石雕人才升级进位、各类评奖奖励情况等条款,删除了原有政策中“空转”条款,让泰顺石产业政策“看得到、摸得着”,进一步激发泰顺石产业活力。

四、具体变化

(一)新增的条款

1、支持举办各类石雕技能大赛。支持泰顺石产业研究院举办国家、省、市、县各级别石雕技能大赛和文化创意大赛,县财政予以支持。

(二)调整的条款

1、扶持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根据原政策第1、2条修订,区分以租赁方式设立的平台和政府搭建的公共类平台的补助方式,明确石雕人才或经营户人员只能享受一处平台的补助;明确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日常管理经费补助标准,每年不超过15万元。

2、扶持产业设备升级。加大对石雕生产企业购买生产设备投入的支持力度。根据原政策第4条修订,修改后投资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在投产后给予其设备30%的补助,如有多家企业申请的,按投资额进行比例分配,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不列入今后补助范围。

3、支持营销队伍建设。根据原政策第5条修订,修订后对组建营销企业、聘请经纪人等方式的企业,对泰顺石工艺产品年销售额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对应级别的奖励。

4、支持参展营销。根据原政策第6条修订,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5、支持泰顺石文创产品研发与旅游促销。根据原政策第7条修订,修订后仅对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生产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6、扶持石雕人才培养。根据原政策第11条修订,修订后明确实践课辅导老师按大师相应级别每月给予授课补助,其中省级及以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授课补助分别为6000元、5000元。

7、鼓励泰顺石雕人才“升级进位”。根据原政策第14条修订,修订后对新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按照当年人才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8、鼓励参与各类评奖。根据原政策第18条修订,修订后明确补助范围为以泰顺石为原材料创作的石雕作品,且年度内同一人或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奖励。

9、提高石雕人才经济生活待遇。根据原政策第20条修订,修订后明确享受租房补贴的需目前在本县内无住房;社保补贴以当地当年度社保费征收机构核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标准来计算。

五、其他说明

1、适用对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主要从事泰顺石工艺品经营销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泰顺石企业、泰顺县石雕工作室负责人及学徒,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或个人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适用统一的泰顺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与监管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企业和个人就相同事项已享受省、市有关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有关规定;与我县已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6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泰顺县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办〔2020〕64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解读人:纪庆生(院长)

业务科室:行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7-59299889

政策解读(图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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