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65-2020-0001
泰 农〔202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确保我县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泰顺县茶产业发展“五个一、五个十”实施意见(试行)》(泰委办发〔2019〕51号)、《关于推进泰顺县茶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泰政办〔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扶持资金为:泰顺县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扶持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中县财政资金1000万元,统筹安排1000万元。
第二章 扶持对象、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为泰顺县茶业协会、茶叶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经销户和有关单位等。
第四条 建设内容和标准
1、新种植茶园。集中连片新植(含改植换种)10亩(含)以上,“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除外,种植规范(株行距为30~40cm×130cm~150cm,单双株种植)的茶园,种植“本地小叶种”每亩补助1500元,种植“香菇寮白毫”品种每亩补助2000元。
2、茶园改造与观光茶园建设。茶园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中心区域茶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亩,建设内容包括操作道硬化、水池、防护林、管理房和茶园修整等,每亩投资超过1000元的给予补助500元;对增加建设观光设施,如建设观光亭、游步道、彩色花木等,每亩投资超过2000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3、生态茶园基地建设奖励。对评为县“生态茶园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为省农业农村厅“五园”创建生态茶园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年内得到类似奖励的不得重复奖励。
4、茶园病虫害实施绿色防控。严格控制茶农在茶园上使用化学农药,大力推广应用新型绿色防控技术,对茶园里使用“天敌有好型LED杀虫灯”、“数字化诱虫板”、“茶尺蠖性诱剂”等技术的给予70%以上补助,使用生物源农药的给予50%补助。
5、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茶厂、优化改造茶厂、仓库、保鲜库、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等。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或改建清洁化标准化茶叶初制厂厂房(占地面积200平方以上),按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县级资金每平方补助不超过500元,省市资金按资金文件规定补助。新建晒场,混凝土厚度要求12厘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40元;引进连续化智能化成套茶叶加工流水线,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0%补助(已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除外);引进“茶叶智能化多功能循环滚炒模块”设备,每套补助10万元;对评为县十大茶叶清洁化连续化加工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加强“三杯香”品牌管理。每年安排资金20万元,委托县茶业协会聘请工作人员对“三杯香”品牌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网名(域名)维护、打假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杯香茶质量安全监管等。
7、“三杯香”公共品牌建设。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组织实施,每年举办“三杯香”品牌推介活动3场以上、组织企业参展参评、扩大媒体广告宣传、开展茶产业发展战略合作等,每年安排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8、企业开设品牌店等方面的奖励。开设三杯香专卖店、三杯香茶馆(楼)、三杯香茶文化展示馆(厅),另行制订奖励实施方案。
9、企业参加品牌活动补助。由县农业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茶叶展会,参加国(境)外、国家级、省级、市级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次补助2万元、0.8万元、0.5万元、0.2万元。参评获“中茶杯”金奖、银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国饮杯”特等奖、一等奖的茶企,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参加国家、省市级参评获得金奖茶叶的茶企,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一年内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奖。
10、质量安全保障。对制订行标、地标的单位和获得质量、名牌产品、专利、商标等奖项,按照《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13〕79号)兑现奖励政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首次通过SC认证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对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查证属实给予立案的,视行为轻重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11、加大对龙头企业奖励。对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以上、新取得茶叶自营出口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按照泰政办〔2017〕106号文件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按照温委发〔2018〕46号文件奖励;对评为县茶叶十大营销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2、强化人才培养。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科研院校和农民知识化工程、绿色证书培训等平台,加强茶叶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加大对农民技术员、茶叶生产加工销售人员及茶艺人才职业培训力度,培养一批茶艺师、制茶师、评茶师,壮大茶叶产销队伍;在县职业教育中心开设“茶学专业”,每年招生30~40名,连续两年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采用与高校合作联培机制,培养我县茶产业后备技术人才。
第三章 项目补助分类
第五条 项目补助分三类:第一类 项目实施类(第4条1~5款)由业主申报、组织实施、验收考评等环节,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向社会公告公示无异议,县财政下达补助资金。第二类 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实施的品牌建设类(第4条6~7款),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申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县财政局直接下达补助资金。第三类 直接奖补类(第4条8~12款),单位或企业取得或达到奖补条件的,直接向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申请,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审定,符合奖补条件的,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向社会公告公示无异议,县财政局直接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补助申请: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扶持政策导向及申报文件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用地审批手续、基地规模证明、现状照片等。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初核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建设内容、立地环境条件等进行核实,择优确定推荐项目,并向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上报项目书面申报材料,同时录入财政专项资金服务平台。
第八条 项目评审: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组织成立项目评审专家小组,对申报文本的规范性、项目设计的合理性、自筹资金的配套能力等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研究审议,最终确定拟立项名单。
第九条 项目公示和计划下达: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文下达项目资金和建设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质量与财务监督管理: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所在乡镇要明确职责,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县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实施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乡镇初核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六章 验收与报账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县级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后,建设单位首先进行全面自查,再向当地乡镇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通过乡镇预验收后,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成立验收组,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开展核查验收。
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如期实施,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办法,项目经县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和相关报账程序审核及乡镇进行公告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或1年内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在2年内对建设单位不再安排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7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