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130/2022-4804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文 号:
  • 泰退役军人〔2022〕3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62-2022-0001

(有效)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CTSD62-2022-0001


    泰退役军人〔202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温退役军人〔2021〕1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不断提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困难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 “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要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

(四)强化服务效能。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健全“一次申请、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泰顺县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五、帮扶援助措施

(一)生活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县财政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

(二)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一个医保年度内,援助金额封顶线为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相关结报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服务。参加政府引导的全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相关规定享受缴费补助。

(三)住房援助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援助

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主就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为退出现役、有培训意愿且能够正常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无 法通过市场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落实公益性岗位给予就业援助。

符合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 5年 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五)其他临时性援助

1、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援助对象,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按困难程度和支出情况分别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临时性生活补助,同一事由一年内补助不超2次,已享受医疗援助对象非特殊情况不重复享受。有关标准为:

非特困、低保、低边家庭,因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对象:其自负医疗费用(剔除合规医疗费用已报销、补助部分,下同)在0.5万元以下的不予以临时性补助、在0.5万元至2万元之间的予以临时性补助1000元、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予以临时性补助2000元、在5万元以上的予以临时性补助3000元;其他重大变故致家庭生活困难对象予以临时性补助2000元。

特困、低保、低边家庭,因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对象:其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予以临时性补助1000元、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予以临时性补助2000元、在3万元以上的予以临时性补助3000元;其他重大变故致家庭生活困难对象予以临时性补助3000元。

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以及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并享受“身后关怀”。援助标准为临时性补助2000元;

获县级以上拥军、优抚、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表彰奖励的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予以临时性生活补助1000元。

2、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配偶、父母)、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逝世退出的,享受“身后关怀”。有关标准如下:

现役军人牺牲、逝世的,由县人武部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走访慰问,并送上1000元家属慰问金。现役军人家属(配偶、父母)离世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武装部进行走访慰问,并送上500元家属慰问金。从事自由职业的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退出”的,由县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走访慰问,并送上500元家属慰问金。政府机构干部职工的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退出”的,由县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走访慰问,并送上500元家属慰问金。对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责、除名或开除军籍的、被退兵处理的、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经属地乡镇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取消相关待遇。

(六)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六、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援助工作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其他临时性援助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给予积极协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办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其他相关部门主办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积极协助。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情况时,乡镇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跟踪问效以及临时性援助工作;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资金保障渠道。

(三)强化服务管理。各乡镇要认真摸清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分类建卡,确保应帮尽帮,不落一人。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定期走访入户,准确掌握家庭经济状况,及时有序做好动态调整工作。依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优化办理流程,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开设窗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估。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共创美好生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泰顺县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申请表.docx


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顺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 7月8日


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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