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50036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文 号:
  • 泰民〔2022〕7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关于《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对具有泰顺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老年人)、百岁老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提升困难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结合泰顺实际,出台《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分别是总则方面三条;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方面三条;申请、评估和审核方面四条;资金保障及监管管理方面四条;附则方面一条。

三、办法差异

(一)与省厅规定文件新增方面。一是第一章第二条中“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后面新增“百岁老人”。二是第二章第四条,除与省厅规定的第一类(称“基本保障对象”)和第二类(称“适当补助对象”)一致外,新增第三类(称“其他补贴对象”)暨百岁老人。三是第二章第五条,新增规定一:“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80%执行;“其他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新增规定二:“适当补助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护理费标准的50%执行。“其他补贴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护理费标准最后一档执行。

(二)与省厅规定文件修改方面。一是第二章第六条,将补贴发放由“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改为“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货币等方式提供,原则上采用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二是将“采用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改为“采取发放货币方式的,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至对象银行账户。”

四、适用对象、执行标准、实施时间等

(一)适用对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1)第一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基本保障对象”)。

(2)第二类: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适当补助对象”)。

(3)第三类:百岁老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简称“其他补贴对象”)。

(二)执行标准。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暨500元/月、250元/月、125元/月),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80%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针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护理费标准的50%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护理费标准最后一档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三)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8月8起施行,《泰顺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泰民〔2012〕87号)同时废止,《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创建统分结合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4〕70号中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按本办法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民政局

解读人:陈  敏

业务科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7-67595150,0577-67565790。





泰顺县民政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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