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泰顺县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凤凰行动”计划,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加大我县企业上市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充分利用当前国家深化改革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时机,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储备、培育、改制、辅导、上市”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积极推动企业加快改制,实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挥资本市场的平台优势,大力推进并购重组,整合优化资源要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县域经济加快赶超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股改”)、挂牌和上市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
(一)股改奖励。为鼓励和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完成股改后奖励50万元。未享受任何股改奖励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股改奖励。
(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后奖励20万元;在省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后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在省股交中心不同板块挂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后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后奖励300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到创新层的,则需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其中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后奖励300万元;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200万元;报会后奖励200万元;过会(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五)境内创业板上市奖励。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50万元;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200万元;报会后奖励200万元;过会(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750万元。
(六)境内主板、科创板上市奖励。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50万元;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300万元;过会(或予以注册)后奖励6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850万元。
(七)境外上市奖励。按上市地分类奖励。上市地分类:一类为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二类为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八)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奖励。上市公司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成功实施。按照资产重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向泰顺县域内,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对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并投向泰顺县域内的,按投向泰顺县域的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土地生产要素支持。上市公司在我县新增募投项目供地价格可按不低于省市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作为挂牌起始价,具体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各类补助奖励。符合奖励政策的本县企业申报后,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名词解释。股改系有限责任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挂牌包括在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长板等挂牌。报会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过会指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企业的上市申请。企业上市包括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
(二)关于首家奖励政策。对本政策期内,首家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内创业板、境内主板、境内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另行奖励200万元。
(三)关于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本实施意见中,新三板挂牌奖励中已包含股改奖励50万元。
(四)关于重复和进等奖励。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同一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五)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意见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执行到2025年9月30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期间,企业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的,参照本意见给予奖励。本意见实施后,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其他上市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