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6/2022-6476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无〔2022〕20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65-2022-0005

(有效)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CTSD65-2022-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现将《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30日                   

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3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安排的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下达;负责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帮扶促进项目库,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申报、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尽职调查。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方向

第五条  衔接资金扶持范围。重点支持省级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和边缘(偏远)山区村,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 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支持相关经营主体、来料加工经纪人、低收入农户、特色种养殖户和民族手工业者等。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民宿)、电子商务、光伏发电、物业项目、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及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支持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帮促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对跨省就业的低收入农户(含统计监测样本户家庭成员)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或县本级财政预算列支。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参加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含统计监测样本户家庭成员)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提供帮扶对象的金融服务,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五)其他上级要求的帮扶支出、“安居圆梦”工程及其他特殊情况(如试点项目、结对帮扶等)的,参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若无具体规定的,由“一事一议”确定。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严禁将衔接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第八条  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 1% 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根据数字化帮促系统建设的实际,在项目管理费限额内,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列支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衔接资金补助标准

(一)农民异地搬迁、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和“安居圆梦”、“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补助标准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和乡村建设补短板类的项目必须是新建或扩建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综合审定价的 90% 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60 万元。

(三)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可按综合审定价予以全额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加工、屋面光伏等生产发展项目和参加就业的,参照《泰顺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五)其他未规定补助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政策或年度申报指南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除省、市、县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审价、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衔接资金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等,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各乡镇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泰顺县财政衔接资金补助项目储备申请表》,各乡镇要对申报的项目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项目有关信息应在当地乡镇或村务公开栏上公示 10 天,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乡镇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上报,将电子稿和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同时,录入《泰顺县财政专项资金服务平台》。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专家抽取部分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待储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专家合议形成意见,拟定入库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后,确定拟储备项目,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社会公示 10 天无异议且项目申报主体根据评审组专家合议意见完善申报文本后,确定为储备项目。由乡镇或县级主管部门将经完善后的相关项目信息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对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主体 1-3 年内不予项目储备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财政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县财政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项目立项计划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

(二)项目立项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用途和补助控制金额等。

(三)工程项目立项需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预算书。

(四)财政衔接资金补助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上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在每月 5 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报送上月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实施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属地乡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跟踪管理,加强相关业务指导,规范项目公告公示、合同管理、招投标、结算、报账、质量责任等制度,指导业主单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做好相关项目的验收和村集体项目的村账乡镇代理工作。

(三)衔接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

(四)衔接资金项目建设期限(以完成报账程序为准)一般为项目立项之日起 1 年内(基本建设项目为 2 年内),上级有关部门规定须提前完成的,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到期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半年),经同意后继续实施。县级重大立项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检查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对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照项目补助额度不同,分县级和乡镇级验收制度。

(一)补助资金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衔接项目(除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和政策性补充保险外)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报当地乡镇组织预验收,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验收,并提交项目预验收表和申请验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可牵头邀请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可视情视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验收结果进行抽检。

(二)补助资金 20 万元以下(不含 20 万元)的衔接项目(除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和政策性补充保险外)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对验收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在下达项目计划文件中明确。

(三)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确定项目验收不合格。

1.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拒不整改的;

4.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延期期限 6 个月以上;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经过乡镇审核盖章的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文本材料包括:

1.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申请单。

2.项目公示单。项目单位所在行政村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将资金补助情况事先告知群众,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次日起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文件标题及文号、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补助控制金额、公示期限、公示期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 10 天。

3.项目验收表。项目补助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需县级( 3 名及以上)和乡镇(至少 1 名)验收人员签字,项目补助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乡镇 2 名及以上验收人员签字。委托中介机构验收的,由中介机构按委托要求出具验收结果材料。

4.项目公告。项目单位所属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当地公告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次日起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文件标题及文号、项目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实施情况、验收情况、实施地点、核定补助资金、公告期限、公告期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期 10 天。

5.支出原始凭证。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时取得的票据,自制的人工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来料加工以奖代补的工资单以金融机构代发的工资单为准。支出原始凭证经审核后,加盖“已报账”字样章后,退还项目单位。

6.工程建设类项目验收材料。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承包合同(或原材料购买合同),项目结算清单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按规定需招投标的,应提供招投标文件(若直接发包的工程需提供当地乡镇直接发包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村级实施的项目还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7.所有票据、人工费用支出单据和工程款税务发票均应在项目单位账户内建账处理,报账时应提供相关入账凭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8.自筹资金到位凭证。

9.项目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照片(须有固定的参照物)。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立项、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公示、合同、验收、结算审计、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的建档管理,供上级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和监督考评。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商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审定价及其他专账核算会计材料确定项目综合审定价及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二)财政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衔接资金立项补助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不接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并且未提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申请批准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乡镇验收合格材料的,或因故无法按期完成且未在到期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出延期申请的,或延期手续未能获得批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财政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强化公开透明,衔接资金补助对象、项目、金额,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进行公告公示,并在政务服务网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 1-3 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倒追制度。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督查等工作。乡镇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核责任关,加强对衔接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衔接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衔接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负责省、市领导结对帮扶项目、春节慰问项目和市、县农村指导员(下派第一书记)帮扶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并实行乡镇报账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泰财农〔2018〕1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泰财农〔2022〕208号  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doc

                 泰财农〔2022〕208号  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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