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10-2023-01
泰民〔2023〕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温民移〔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的行为,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泰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乡镇政府、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就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承担的职责:
(一)县民政局负责移民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资料核定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安排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移民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排摸、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后期扶持项目实行乡镇负责制,项目涉及乡镇负责所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四)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五)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分配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政府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县民政局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包括采取定额扶持、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扶持的项目。
第八条 泰顺县水库移民专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保障。专项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监理费、审价费、审计费和其他水库移民工作经费等费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即除以县为单位设立的面向全县移民群众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困难救助等政策性项目外,通过发布通知、集中申报、实地考察、上会研究、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原则上优先考虑壮大村集体经济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报表。申请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将会议决议向移民和群众公示并提供公示照片。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会同县民政局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送县民政局审查。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根据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温州市民政局审查后,由温州市民政局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四条 上年度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上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县民政局应联合县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十八条 所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自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之日起,乡镇政府需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及时开工建设,所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在当年度按照时间要求通过竣工验收,若遇特殊情况,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项目建设周期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未按行业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严重绩效问题的、未按本细则要求按时完成的,可扣减当年度项目资金扶持额度,或取消下年度项目扶持。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乡镇政府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县政府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县民政局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项目资料,县民政局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出具项目资料核定单。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金扶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报告或预算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验收报告(验收单)、结算报告及施工前后图片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可根据需要将已完成资料核定的项目送第三方进行项目工程审价或对项目进行抽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核定情况及时向县民政局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和项目资料核定单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按照当地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结报工作,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县民政局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应明确项目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监督指导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其中,生产开发性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按投资额比例归属水库移民村所在村集体所有,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推进项目进度,及早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工程项目实行事前承诺制,应在当年度完成项目验收。对个别审批环节较多,建设周期较长,且已进入项目储备库的工程,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备案,提前启动实施,以加快工程实施进度,提高项目资金结报率。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应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温州市民政局。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财务及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县民政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移民重点乡镇、移民村等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农业、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局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等工作,可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相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抄送:温州市民政局(移民办)
泰顺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