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的政策背景、依据和目的?
答: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问:相关的调整标准都有哪些?金额有多少?
答:(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 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 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580 元、1880 元、1460 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15元、156.66元、121.66元,执行增发每人每月215元、157元、122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 2550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增发212.5元,执行增发每人每月213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 1440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增发12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发450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增发37.5元,执行增发每人每月38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2 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发480元,按每人每年1248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 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发540元。执行增发每人每月45元。
(八)对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经折算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发放57.3元,执行发放每人每月58元。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2、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经折算后,分别执行发放2150元/月、2086元/月、2081元/月。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发放802.5元,执行发放803元。
4、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发放804元。
5、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经折算后,每人每月发放690元。
(十)根据省市要求和相关部门会商意见,部分享受定期补助退伍军人并轨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类别,转为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并确保待遇不降低。领取老年生活补助达到(或超过)原定补标准的就高发放;未达到原定补标准的按定补标准发放,相关资金由县财政兜底保障。
三、问: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答:解读机关: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李碎祥(局长)
具体业务科室:优抚安置科
联系方式:0577-5929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