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11月19日,县政府出台《泰顺县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工会经费由税务代征是目前浙江省普遍采取的收缴方式。全省90个县市区仅3个未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政策,瑞安、平阳、苍南、永嘉等地自2004年起陆续实行,鹿城、龙湾等地也于2024年起实行。为了把我县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促进企业公平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2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2.问:本《工作方案》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泰顺县范围内除所有财政全额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问:未成立工会的单位,是不是就不需要缴费?
答:当然不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或者开业、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镇工会按照拨缴工会经费的标准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4.问:《工作方案》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泰顺县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5.问:《工作方案》中明确的缴费基数与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规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代征金额=工会经费缴费基数×2%×40%,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8%申报(上级工会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铁路、电力、邮电、金融、保险等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会,其所属单位代征金额=工会经费缴费基数×2%×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
6.问:《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工作方案》明确了代征范围、缴费期限、缴纳基数 和比例、缴费管理、票据使用、催报催缴等相关内容,对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涉及的单位和流程进行了梳理,推动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7.问:《工作方案》中对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如何规定?
答:工会经费缴费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拨缴的方式,随缴费单位主税种缴纳申报时代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纳,也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各缴费单位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即缴费单位按规定自行计算应缴纳费额,向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当缴纳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问:《工作方案》对缴费单位产生的多缴或错缴情况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因多缴或错缴工会经费需要退回的,需向县总工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9.问:《工作方案》中涉及的票据如何进行管理?
答: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涉及两种票据。一种是税务收费票据:税务机
关代征工会经费开具的凭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理开具,作为向缴费单位收缴工会经费的税务凭证。第二种是缴费单位列支票据: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以税收票证列支,企业留存部分的工会经费,以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列支。
10.问:《工作方案》中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工作方案》明确泰顺县税务局应按规定及时代征工会经费,协助县总工会做好催报等相关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县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泰顺县总工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泰顺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11.问: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12.问:税务代征工会经费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并非是给企业增加负担。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凭缴费票据准予税前扣除。
问:本《工作方案》由谁解读?
答:本《工作方案》由泰顺县总工会负责解读,解读人刘克当(党组书记、主席),业务科室:泰顺县总工会办公室(财务),联系电话:0577-592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