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次出台的《关于促进泰顺县强村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背景及主要目标、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出台这个实施意见,主要是为了促进我县强村公司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更好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温州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0部门关于推动强村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主要采取以下7点举措促进强村公司高质量发展。
措施 | 指导意见 |
(一)健全运行机制 | 规范强村公司的组建和内部运行管理,指导强村公司制定公司章程、“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可由县和各乡镇、村抽调专人辅助管理运行,接受政府管理监督 |
(二)开发投资项目 | 指导强村公司如何进行项目开发,尽可能谋划市场风险小、经营收益稳的发展项目,并采取备案制度防范项目风险 |
(三)规范利润分配 | 指导强村公司如何分配所得利润、分配给谁。强村公司可通过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占股,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更多向村集体经济、低收入农户帮扶等倾斜,并且将利润分配公示公开。 |
(四)推动专业化运营 | 指导强村公司如何培育管理团队,比如可聘请有实力、懂农村、善经营的高素质农业职业经理队伍参与公司运营,建立健全强村公司经营管理人才选育管用和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
(五)规范财务管理 | 指导强村公司如何规范财务管理,在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
(六)落实监管责任 | 明确各乡镇是镇域内强村公司的监管主体,泰顺县强村富民“三百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管职能,共同参与制定强村公司管理、运营等方面制度 |
(七)强化风险防控 | 指导强村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并接受监管主体的监管,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
三、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概念、执行时间等
(一)适用范围:凡在本县内成立的强村公司,适用本指导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适用对象概念:强村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实现农民增收为目的,由多村联合投资、国有资本投资(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联合投资等形式,以项目联建等形式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
(三)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董丽锋(局长)
业务科室:农村经营管理站,联系方式:0577-6756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