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6/2024-7012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无〔2024〕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泰顺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有效控制化解村级债,促进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关于印发温州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什么是村级债务?

本办法所称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及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形成经营性负债。

三、适用对象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泰顺县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职责分工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村级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如何管理存量债务?

乡镇要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六、如何控制新增债务?

(一)要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项目建设,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40%;村级开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借款控制在项目投资额50%以内。

(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理支出入账。

(三)坚持“六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1、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2、不准举债申报需要村集体资金配套的非经营性项目;

3、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4、不准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

5、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6、不准举债支付农村医保、有线电视费、商业保险等村民自负款项。

(四)村集体因发展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必须有还债来源,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需履行申报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申请报告,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后,报乡镇备案。

七、如何化解债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通过清理账务核销减债、盘活资产偿债、增收节支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而产生新增不良债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董丽锋(局长)

业务科室:农村经营管理站,联系方式:0577-6756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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