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现将《泰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与管理,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和孵化程序,引导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备案
第一条 申请备案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具备其相应条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申报备案。
第三章 企业(团队)入驻管理
第二条 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实际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属场地内。
2、申请入驻企业为初创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创新创业团队至少3人,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须向县科技局报备,提交《入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才能办理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运营机构法定负责人或股东不得注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6、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7、企业入驻协议如有变更,必须提前向县科技局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考核及奖补
第三条 县科技局不定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入驻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未在实地办公,或虽在实地办公但一年内2次及以上实地检查发现办公人员未实际办公的,将取消该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资格和租金补贴申请资格,并责令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推荐申报创建上一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四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入驻企业,需提供当年真实的入驻协议、公对公银行转账凭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申请租金补贴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泰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