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5月,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增长较大,支缴率达163%,已存在严重收不抵支情况,如不及时调整费率,基金缺口将持续扩大,这与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符。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费率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的同时,兼顾企业负担,避免因工伤保险支缴率上涨超过150%而导致下一年度我县工程建设项目需执行浮动费率被动上浮更大幅度,造成工伤保险费用大幅上涨。在全省统一调整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视情适时合理调整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二、制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外地来泰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调整标准
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原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价)的1.1‰调整为1.8‰。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0日开始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另有规定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知施行前补办参保缴费的,缴费基准费率仍按原费率1.1‰执行,本通知施行后补办参保缴费的,按新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杨秀丽(局党组书记、局长)
业务科室:社会保险科,联系方式:0577-67583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