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温民养〔2020〕60号)和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补助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县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商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来源是?
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1.各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2.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3.其他来源的资金。
三、补助资金适用场景以及标准是?
答:补助资金的内容与标准具体如下:
补助条款 | 补助内容 | 执行标准 |
居家养老补助 | 建设或改造提升补助 |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新建或改造给予最高85%且不超60万元的补助;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建设或提升补助按投入给予最高85%,分别给予不超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
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 对泰顺户籍的困难老年人等对象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每户不超1.2万元的补助。 | |
困难老年人补贴 | 标准按《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泰民〔2024〕99号)文件执行。 | |
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运营补助 | 标准按《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民〔2023〕137号)文件执行。 |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奖补 |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的老年食堂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补;三星、四星、五星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补;三星、四星、五星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补。 | |
居家为老服务机构运(经)营补助 | 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县本级居家为老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
养老机构补助 |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 | 对县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 | 对自有房产、租赁房产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建设补助;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 | |
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 对评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每年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补助。对配齐各类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对应持证率达100%的,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上浮30%。 | |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 | 对评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给予入住床位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星级补助;对收住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入住床位每月分别叠加补助50、100元。 | |
公办(建)养老机构建设(改造提升)补助 | 对新建的养老机构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政府固定资金投资项目,同时按发改部门立项的资金筹措方式落实。对改造提升的养老机构按流程报批及结算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 |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改造提升)补助 | 对运营良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进行改造提升的,由民政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 | |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政府兜底对象给予全额补助,其余对象由运营机构负责。 | |
医养结合补助及方式 |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助 | 对民办及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经卫健部门批准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
医养合作巡诊(远程诊疗)补助 | 对提供上门巡诊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服务次数在48次以上的,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服务补助。开展远程诊疗服务年服务次数在96次以上的,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万元(50人以下)、1.5万元(50~100人)、2万元(100人以上)远程诊疗补助。 | |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 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 | 对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按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技师分别每月给予200元、400元、800元、1400元、2200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 |
机构入职奖补 | 对于护理等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奖补。按照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三年下达。 | |
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 根据《温州市人社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 |
老年友好社会创建补助 | 老年友好社会创建补助 | 补助标准按《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老年友好社会创建资金激励办法>的通知》(泰民〔2023〕138号)文件执行。 |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泰顺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泰民〔2022〕1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民政局
解读人:夏荣涛
业务科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7-67595150,67565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