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5-705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25〕6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25-0001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两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温金融办〔2023〕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继续设立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转贷资金用途及规模

转贷资金主要用于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转贷。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转贷办),办公室设在县金融中心,县金融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泰顺金融监管支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县金融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协助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筹措及资金划转,泰顺金融监管支局负责联系和监管相关银行,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

三、托管授权

转贷资金存放、管理的银行(以下简称管理行)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做好专户开立、资金存放、资金划转与回收、足额收取资金使用费用等金融服务。除管理行外,其他有转贷需求的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不再开立专户,原则上通过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实现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安全。

四、申请条件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泰顺县域范围内,还贷存在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遇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一)企业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

(二)因融资余额较大,在县内多家银行融资,且担保链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本行业及县龙头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主业突出且业务正常、资金周转产生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下需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

申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一)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

(二)近半年纳税记录中无增值税等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税种的;

(三)申请转贷资金的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同一企业在同一贷款行连续使用转贷资金超过三个授信年度的;同一企业在同一授信年度使用次数超过五次的。

五、核准与使用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贷款行受理

贷款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并同意续贷的,向管理行递交包括《续贷承诺书》(附件3)及《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附件5)等相关材料。贷款行对递交的转贷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管理行初审

管理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行递交的转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转贷资金申请材料递交县金融中心核准。

(四)县金融中心核准

县金融中心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转贷资金申请材料组织审核,核准同意后签署核准意见,通知管理行审核结果,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转账凭证。

(五)资金划转

管理行根据县金融中心和县财政局的核准意见,原则上将转贷资金划转至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直接用于归还申请转贷资金的对应贷款。贷款行应按照《续贷承诺书》(附件3)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在约定时间内放贷。原则上贷款行应将续贷资金直接放款至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并实时受托支付至管理行资金专户,同时督促借款人将转贷资金使用费用足额转入管理行资金专户。对于确因银行系统或政策原因,无法从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进行还贷及归还转贷资金的,贷款行应出具说明。贷款行要做好资金安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若出现妨害资金安全情形的,则贷款行不得再进行资金划转,应立即向县金融中心报告并实时归还资金。

(六)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如有特殊情况超过1000万元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确因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分笔转贷的,需由贷款行出具书面说明,由县金融中心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计算,由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算。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及资金专户账户存款利息按年度上缴县财政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运转监督

(一)管理行要细化转贷资金操作细则,报县金融中心备案;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转贷材料的初审、递送、信息报送等工作;根据县金融中心的核准意见进行转贷资金划转;密切关注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如出现转贷资金逾期使用未收回情况,应立即口头上报县金融中心,并查明原因于次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每月5日前向县金融中心报送上月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及专户明细和凭证;建立会计专账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对转贷资金的审计。

(二)贷款行要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转贷材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按照承诺下放续贷资金,及时归还转贷资金,并承担转贷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收回时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一年内累计逾期转贷超过二次,或一次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县金融中心向县应急转贷办成员单位通报,并提出警告,性质严重的可以取消转贷资格。

(三)对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贷款行原则上不能因此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他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

(四)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转贷资金逾期未收回的,管理行要联合贷款行及时报送县金融中心,由县金融中心上报县政府,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收回。

七、其他事项

(一)贷款行、管理行要分别确定1-2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可实行AB岗,专门负责转贷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申请转贷资金材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并对递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材料递送人员与转贷资金划转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转贷业务联络员、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贷款行印鉴、法人签章等,需提前报县金融中心和结对管理行备案。若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的银行不予使用转贷资金,未备案人员递送的材料,县金融中心、管理行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签订《续贷承诺书》(附件3)及《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附件5)的银行原则上应为县支行及以上级别,若县支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授权支行级机构签发办理的,应向县金融中心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贷款行应积极防范化解转贷资金申请企业的信贷风险,摸清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后续风险化解方案。妥善处理好平稳过渡与加快风险贷款处置的关系。

(四)本办法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028年3月28日止,原《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2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docx

          2.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docx

          3.续贷承诺书.docx

          4.票据、信用证业务转贷承诺书.docx

          5.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docx

          6.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内部审批表批复、单笔单或信贷审批部意见.docx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印发


原文下载:泰政办〔2025〕6号 关于印发《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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