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19/2019-50223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文 号:
  • 泰民〔2018〕216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有效)泰顺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泰民〔2018〕216号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温民救〔2018〕140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6〕1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泰顺县户籍人口、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泰顺县的在泰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

(一)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泰顺县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泰顺县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困难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困难条件: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或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在12万元(含)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30万元(不含)以内。

4.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三项条件。

5.实际生活水平。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以下称“剩余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且封顶30000元。

第二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且封顶15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且封顶10000元。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每学年可以给予我县月低保标准6倍以内的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每学年可以给予我县月低保标准3倍以内的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泰顺县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低保标准12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第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低保标准6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泰顺县《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泰顺县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修建补助。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6倍(含)。

    四、申请程序

当年度发生困难的对象须在次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救助金额在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含)以下的,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县民政局负责审批。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泰顺县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泰顺县的在泰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申请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3)致困原因证明(提供近一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或意外事件等证明材料)。

(4)其它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运用96345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含),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转介程序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填写《社工介入服务同意书》,根据对象具体需求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五、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根据《泰顺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办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严禁挪用和虚报,若当年度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予以垫付。县财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口、上年度资金结余等情形,每年初按规定程序预拨或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予以下达。

采用临时救助金方式救助的,救助金应当以100元的整数倍发放。

六、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机制

1、经调查核实申请人采取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对已骗取的临时救助金予以追回,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2、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社会救助容错免责机制,要严格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因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

           2.泰顺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泰顺县民政局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民〔2018〕216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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