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18/2020-481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教基〔2020〕157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4-2020-0001

(有效)关于印发《泰顺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增量,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泰顺县教育局、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泰顺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教育局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顺县城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农村新社区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以《泰顺县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9—2025年)》为依据。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镇化人口集聚、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情况落实建设用地,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为500米。住宅区在规划评审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住宅区建设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要根据规划条件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浙江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配套建设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自然资源部门在地块出让时予以落实相关政策,由中标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住建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阶段审批和备案,严格把好工程节能和质量关。

第八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应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建设阶段审查工作和幼儿园园舍的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交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书。开发商应在半年内配合教育部门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公办配套幼儿园按价格部门核定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普惠幼儿园标准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教基〔2016〕297号)同时废止。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泰顺县人民政府。


泰顺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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