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等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让孩子就近入园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问题突出,造成了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加剧了“入难”“入园贵”矛盾,因此,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教基[2016]197号)已不符合现实要求,需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有关办法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基〔2020〕1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出台《泰顺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泰顺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四章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对我县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移交、管理与使用等工作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
(二)政策举措: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 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 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 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 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 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参照省第3条)
第四条 部分文字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 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结合省4、5、8和原县4及(2018-2022县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修改))
第十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省11、12条综合)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 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 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 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省13条增加)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一)适用范围:泰顺县城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农村新社区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二)适用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三)执行标准: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 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执行时间:本办法拟于202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教基[2016]297号)将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教育局
解读人:陶一砖(局长)
业务科室:学前教育指导中心,联系方式:0577-67582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