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最多跑一次”力度,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泰顺县实际,起草了《泰顺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十三条,三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时,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泰顺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
负面清单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二)附件1列明了8类负面清单不得实行申报承诺制。具体是:(1)已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市场(或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酒店));(2)休闲娱乐场所(如KTV、酒吧、茶吧、歌舞厅、游戏厅、游乐园、球馆、健身房)、棋牌室、网吧、电影院、综合商场、宾馆、饭店(酒店)、集贸市场、非前置许可类培训(含校外托管)等人员密集场所;(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业;(4)废旧物品回收行业;(5)无门牌号;(6)住所(经营场所)含小微园、产业园、创业园、科技园、科创园、孵化园、工业园等园区;(7)砂石料加工行业;(8)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
上述第(1)类住所(经营场所)提交的材料是:市场名称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协议。
第(2)至(8)类住所(经营场所)提交的材料是:1.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属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2.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3.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附件3)。
第(8)类住所(经营场所)提交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附件2为泰顺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3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实施细则》中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和确定司法、行政机构地域管辖的依据,与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有所区别。
(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三)申请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四)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时对自主申报的企业进行统一标识,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中加注“自主申报”字样,以区别于一般的住所登记。
(五)申请人不得以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六)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对象为在泰顺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泰顺县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执行。
执行时间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为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林宇兵(局长)
业务科室:登记注册分局(行政审批分局)
联系电话:0577-59280829